以上材料记载的是元朝的什么制度

以上材料记载的是元朝的什么制度,第1张

中书省是中央最高行政机构,管辖被称为“腹里”的地区(指大都及其周围地区)。

影响:行省制度的确立是中国古代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省”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区的名称为后世沿用,直至今日。

元朝建立:1260年,成吉思汗之孙忽必烈继承蒙古汗位。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元,建立元朝。1272年,定都燕京,成为大都。元世祖就是忽必烈。于1279年灭亡南宋完成统一。行省制度:由于元朝疆域广大,为了有效实行控制地方,除河北、山西、山东由中书省直接管理外,元统治者在地方设置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者省,由中央委派官员管理,元朝的行省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

元代行省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1行省的双重性,既是朝廷的派出机构,又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有利于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融合;2是行省制度既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又给地方留出了部分权力,达到中央与地方势力的平衡。3是行省的领导体制是一署多员与长官节制相结合,有利于官员的相互制约,也即可以说是实行集体领导与民主集中相结合的领导方式。4是行省权力大而不专,较成功地解决了地方势力坐大的问题。

元朝的中央制度:元朝建立后,元世祖命百官“议立三省、定内外官”,经过争议决定实行一省制,而废除唐宋以来的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并立制,只设一个中书省。中书省上承天子,下总百司,是最高的行政机关,中书省的长官行宰相职权,元代中书省是一个权力日重,“外取信于行省,内责成于六部”的中枢机构。它标志着集权政治的高度强化。它适应了元朝长期统治不稳固的局面。六部为中书省的一个下属机构,形成了一省六部制。各部的组织和职能与前代基本相同。元朝还在中央设立枢密院掌管军事,并以中书省掌制枢密院。另外在元朝的中央设立御史台和宣政院。御史台负责监察,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元朝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机构的建立,使元朝能对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大一统封建国家实行强有力的管辖,对明清时期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元朝行省制度的意义:元朝创立行省制度,是秦朝以来郡县制度的发展,也是我国历史上政治制度和地方行政区域划分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行省制度的建立,不仅加强了元朝的中央统治,巩固了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而且对明清以及后来的政治制度和地方行政区域划分也产生了积极影响。元代后,“行省”这个名称一直沿用下来。明代虽然改省为布政使司,但是在口语中仍然如此称呼。元代的行省划分,也初步奠定了今天中国的行省规模和行政区域的划分。

三省六部制和行省制

区别:(1)三省六部制是中央行政机构,而行省是地方行政机构。(2)三省六部制是为了强化君主专制,而行省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

相关扩展:

三省六部制和行省制的联系:(1)都是行政机构,都是为了加强和巩固封建统治。(2)行省是三省六部制发展到元朝中书省的派出机构。

行省制—元朝

元行省制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创立了一种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

三省六部制—唐朝

第一,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第二,使宰相的权力——分为三,三省长官的品级又较低,这就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在秦汉,丞相协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处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地位。每当皇帝无能,丞相就可能专权。三省六部制的设立,三分相权,有利解决皇权与相权的矛盾,加强了皇权;同时扩大了议政人员的名额,收到了集思广益的效果;第三,各部职责有明确的分工,有利于皇帝的集权与政令的贯彻执行,提高了行政效率,充分发挥了国家机构的效能。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官制史的重大变革,它标志着封建政治制度的成熟。此后,历朝基本上沿用这种制度。

郡县制—秦朝

特点:与分封制不同的是,郡守和县令都由皇帝直接任免。影响:郡县制下的郡守和县令都是由皇帝直接任免,从而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来分封割据的状况,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据分裂,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行省制简介

行省制是蒙元统治者在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给后世的一份重要遗产。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抚的高层督政区体制较稳定地确立了下来。然而,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究竟如何?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壮大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完善的产物。它并非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元行省制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创立了一种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该体制有三个特点:行省性质具有两重性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纪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较大变动,对元代社会和后来的明清、近代影响至深。行省的性质与使命元行省的性质与使命,需要从行省的设置、演化过程谈起。

行省的性质与使命

元代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其渊源可追溯到魏晋隋唐的行台和金代行尚书省。只不过此类两重性仅表现在云南等少数行省范围内,多数行省的性质仍然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随着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省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几乎与此同时,元廷又对行省的名称、品秩、事权作了重要调整:其一,“嫌于外重”,一律取消中书省宰执“系衔” ;其二,降行省品秩为从一品,通常以平章政事二名为长官、少数行省特许增置左丞相一员,但品秩仍比都省低一级 ;其三,江南等处行枢密院并入行省,实行“絜兵民二枋而临制于阃外” 的体制。这三项举措大体奠定了行省作为地方常设机构的规模和权力框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省演化为固定的地方官府,是指其主要性质而言。即使上述演化完成以后,行省仍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某些原有性质。许有壬云:“都省握天下之十省分天下之治”。虞集说:“国家置中书省以治内,分行省以治外” 。《元史·百官志七》也说:“行中书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以上三处明言行省“分天下之治”,“掌国庶务”,且与朝廷都省互为“表里”,密切相连。另,终元一代,行省官一直属于“内任”官 。元未柳贯、孙作、虞集称行省为“外廷”、“政府”和“外宰相” 。这些都显示:世祖、成宗朝以后行省仍具有地方最高官府和朝廷派出机构的两重性质,其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依然如故。与世祖前期行省的两重性质不同的是,其地方最高官府的性质已占主导,朝廷派出机构的旧有性质则退居次要地位。徐元瑞《吏学指南·府号》说:“分镇方面,故为行省。”《元史》《明宗纪》和《达识帖睦迩传》也说,行省官掌“方面之权”,充“方面之寄”。此“分镇方面”和“方面之权”,对理解行省的两重性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很有帮助。“分镇方面”、“方面之权”和“方面之寄”,显然不是一般地方官府在某地域范围内“画地统民”,而蕴含着由中央派出,代表中央统辖“方面”的意思。另外,从灭南宋之后湖广、江西、江淮、陕西数省的辖区均与中书省直辖区“腹里’接壤,其治所均在与京师最近的水陆交通线上,也不难窥见行省代中央“分镇方面”之职能是相当突出的。当然,我们还需要正视和承认世祖朝以后行省性质的主要方面演化为常设地方最高官府的事实。元行省的这一半性质,也可在元人笔下窥其端倪:如大德五年(1301年)成书的徐元瑞《吏学指南》称行省为“分镇方面”;但时至元末,柳贯则云“行省得画地统民” ,与柳贯同仕于顺帝朝的湖广行省平章星吉也自称:“吾受天子命为藩大臣” 。既然元后期文人中不乏行省“画地统民”和“藩大臣”等说,元世祖朝以后行省新增的地方最高官府的性质也就十分清楚了。总之,具有两重性质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是元行省制的一个基本特征。设置的行省的目的和作用还需要注意,元廷设置十行省的目的和作用,各有侧重,并不完全一致。如“生齿繁夥,物产富穰,水浮陆行,纷轮杂集”,“土赋居天下十六七” 的江浙、湖广、江西三省,大抵以镇压新征服区域和搜刮财赋为基本宗旨,其治所相应地均设在行省北端的水陆交通要冲,而不置于该行省的中心地带,以便朝廷的联络和指挥。位于中原、关中及西南边徼襟要,驻有许多蒙古军团的陕西、四川、云南、河南四行省,又以军事襟要的镇遏控制为重心。“太祖肇基之地”,“诸王星布棋列” 的岭北行省及辽阳、甘肃等行省,则以廪养或防范蒙古诸王,控制蒙古部众及供给军需作为主要使命。从以上设置目的和作用看,元行省主要着眼于政治上的统治和军事上的控制,酷似十个大军区。无论是作为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抑或作为常设的地方最高官府,其代表中央进行政治控驭和军节镇遏的色彩,一直非常浓厚。另外,朝廷为部分行省提供经费,也有助于理解行省的性质。如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闰十一月元廷“给河西行省钞万锭,以充岁费”;至元八年(1271年)四月“给河南行中中书省岁用银五十万两” ;大德元年

一、起源不同

行省制度:起源于元朝,在明清两朝得到发展。

郡县制: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楚国。

二、作用不同

行省制度:行省制度的作用是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巩固了多民族的统一国家。

郡县制:郡县制有利于形成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形式,解除了地方分封割据势力对中央政权的威胁,是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结构不同

行省制度:行省制度的结构为中央、行省、府县,行省和腹里由中书省直辖。

郡县制:郡县制的结构为郡、县二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中央垂直管理下官员由中央直接任免的流官任期制,使地方处在中央的管辖之下。

四、特点不同

行省制度:行省性质具有两重性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

郡县制:标志着官僚政治取代血缘政治,是中国由贵族封建制度走向皇帝专制制度的象征。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行省制度

搜狗百科-郡县制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中的行省制度建立于元代,与秦汉、魏晋南北朝的郡、县制、州、郡、县制和唐宋的道,路制比较,行省制又是一种新的制度,相沿至明清,并至今不衰。

行中书省本是元世祖忽必烈汗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而设立的,但在统一后,这些行中书省相沿不变,成为与元朝相始终的高级地方行政机关。我国的省级地方行政由此开始。

明朝建立以后,起初,在地方建制上仍沿袭元朝的行省制度。除首都南京直辖外(称南直隶),设北平、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共12个行省。洪武九年(1376)6月,改称承宣布政使司。其管辖区大致和元行省相仿,故一般仍习惯称行省。

清初,地方制度仍袭明代的承宣布政使司,取消都指挥使司。清世祖实行1个直隶和14个承宣布政使司的地方行政体制。清圣祖初年,直隶和承宣布政使司一律改为行省(简称省)。

参考:中国古代的行省制度

元统治者就制订了一套比较严密的政策,将行省的权力规范在大而不专的模式里,实行分权。

第一,是行省的丞相不常设,经常虚位,具体的政务一般由副职,如平章政事等负责。设“平章政事2人,从一品,为行省最高长官”。平章政事在名义上是副职,在实际上是一把手,而且是2人,其专权的可能性就较小。

第二,是在行省实行群官圆署和种族变参制,从而达到了分权和相互牵制的作用。如行省官员所掌行政、财赋、军事、刑名等庶政,均采用圆署会议和专官提调相结合的方式处理;行省的军事权,专门由佩金虎符的丞相、平章等官提调,钱谷财赋也由朝廷指定的一二名官员掌管,其他官员不得干预。所以虽然行省中每名官员都有较大的权力,却不可独立行使;

第三,是省宣慰司、路府州县、汉军万户府等官员仍接受朝廷的考核,任免权属于中央。元二品以上官员“选自特旨”,即由皇帝亲自选任;正三品至正七品官则由中书省“自除”。可见元代地方官须“受命于朝而后仕”。行省没有人事权,从而大大限制了行省的实际权力。行中书省是中央的派出机构,其最高长官代表中央来治理地方,因而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代表中央对地方官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又直接负责本行省事务,对地方进行管理。这种双重性既加强了中央集权,又对地方进行了有效管理。

从元朝对行省制度的创新,我们可归纳出元代行省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行省的双重性,即是朝廷的派出机构,又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有利于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加强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融合;二是行省制度既有利于中央收集,又给地方留出了部分权力,达到中央与地方势力的平衡;三是行省的领导体制是一署多员与长官节制相结合的制度,其有利于官员的相互制约,也可以说是实行集体领导与民主集中相结合的领导方式;四是行省权力大而不专,较成功地解决了地方势力坐大的积习。行省制度的实施,既保证了中央有足够的力量统治全国,又保障了地方有适度的权力建设好地方,比较顺利地解决了唐末之时的集权弊端,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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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因:元朝领土地域面积扩大,秦的郡县制无法管辖更多不同民族,无法满足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实行行省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全国的有效统治。

2、内容:

(1) 中央:中书省-全国最高行政机构-管辖大都及周围地区。

(2) 地方:行中书省(行省或省)-中书省的派出机构-管辖11个行省(包括管理北方的岭北行省、管理东北的辽阳行省和西南的云南行省等)。

(3) 在中央设宣政院,西藏成为元朝的正式行政区。

(4) 设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和琉球(今台湾)。

3、影响: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行省制度的创立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中国省制的开端。

扩展资料

行省一词,源于金朝。金国因地方上战争的需要,设行尚书省以分任军民之事,非定制。元世祖时,开始设置中书省。中统、至元年间,在各地分置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后逐渐成为固定的地方行政机构,掌管辖内军政要务。

行省制,就是在中央设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枢密院掌管军事,御史台负责监察;在地方设行中书省,行省设丞相一人,掌管全省军政大事。

行省下设路、府、州、县。元朝在全国共设10个行省,即岭北行省、辽阳行省、河南江北行省、陕西行省、四川行省、甘肃行省、云南行省、江浙行省、江西行省、湖广行省。而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则称为“腹里”,由中书省直辖。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其行政机构名称和官吏品秩与中枢相等,凡一省军国大事无 所不领。行省辖区不仅地域辽阔,且省界犬牙交错,使其无山川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事控制局面。

因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故为明代、清代所继承。元行省所辖路府州县无固定统属关系,随意性很大。有些行省与路之间还设道,属监察性质。为加强控制,元在路府州县均设蒙古事务官“达鲁花赤”,监督各级官吏,执掌最高权力。

县以下设村社和里甲,常由蒙军驻村社实行军事统治。里长通常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供应,成为当地的最高主宰。由此使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更加激化,导致元末农民大起义。

元代的行省制度虽然与唐宋以来汉族社会日益强化的中央集权观念确实有很大的抵触,但它作为元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还是起到了它在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目的,同时也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岭北与云南则是分封羁縻制。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元朝行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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