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钓鱼执法是否合法,第1张

问题一:钓鱼执法算违法吗 从法律明文规定角度,现无明文禁止,仅部分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钓鱼执法。如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70条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从法理上分析,钓鱼执法是圈套执法,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行政执法面临的情形危险性远低于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对其采用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危害性相当大。

注:我国一般将钓鱼执法这一用语定义在行政领域内,英美法系中这一词也能指刑事领域的类似行为,以上回答不涉及这方面。

问题二: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不合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依据:

《规范》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

《意见》规定,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问题三: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所谓钓鱼执法,最早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所谓诱惑侦查,就是指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

第一种方式,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可称为“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一种是允许的,后两种则是违法的

问题四:钓鱼执法真的合法合理吗? 你好,“钓鱼式执法”,是指为了打击某种违法犯罪行为,由执法人员用“钓鱼”的方式,对“违法者”加以处罚的一种执法方式。这种执法方式历来受到人们的诟病。最近上海“钓鱼式执法”事件,把这一执法形式推上了风口浪尖。“钓鱼式执法”践踏了什么,值得我们深思。 “钓鱼式执法”践踏了法律尊严。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与“礼治”、“人治”相对立的,是“法律的统治”,是理性的法制,是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制。真正的“丹治”包含两层含义:即一是法律本身是善良的法律(即“善法”),二是法律必须得以遵守,特别是执法者要遵守实体法和法律程序,严格执法。法律是人们的最高行动准侧,在“钓鱼式执法”中,行政执法机关本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而不是为了“背后利益”诱骗守法者“违法”,践踏法律尊严。“钓鱼式执法”践踏了 形象。 权力来源于人民, 代表人民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仅仅是社会的法律统治者(即法律执行者的角色),而作为公民之整体的人民,才是终极统治者(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的国家是法治国家,我们的 是诚信的 ,人民的 。作为人民的受托者, 在管理国家事务时,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最高宗旨,以诚信执政为最高原则。“钓鱼式执法”让守法者对 诚信产生怀疑,践踏了 形象。“钓鱼式执法”践踏了公民良心。“今后不管遇到临产的孕妇,将死的老人,我再也不会送了”,这是多么让人辛酸的声音?“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良心是构成道德的基础,是否有良心,决定一个人的道德水平的高低,决定着社会的文明程度。“钓鱼式执法”践踏的不仅是法律的尊严,践踏的更是善良公民的“良心”。正如媒体所言:“钓鱼式执法”让人不敢“善良”。

问题五:钓鱼执法是否具有合法性 不合法。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钉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问题六:钓鱼执法的行为犯法吗? 肯定违法,应该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可惜很难有证据。是执法部门用自己手里的权利来摧毁大众的善心。

问题七:公安局钓鱼执法是否犯法? 视情况而定,本次不能作为证据

问题八:警察钓鱼执法合法吗 法律上当然是不可以的。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在我国,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不得采取诱导、欺骗、威胁的方式,而诱惑侦查带“诱导取证”的痕迹,所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更何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规定,行政执法必须要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要求,“预设圈套”的执法方式也是明显违规的。

以执法为胁迫,这样的做法已经扭曲了行政执法的本意,也涉嫌违法,既玷污了法律的尊严,也严重损害了 部门的公信力。因此,执法部门必须要严格自律,规范执法行为,在群众心中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此外,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执法的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问题九:什么是钓鱼执法,这样违法吗 钓鱼执法类似于刑侦中的“下钩子”,但是下钩子是有严格限制的,一般有三个条件,一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二已经掌握了部分证据;三下套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行为论罪。而钓鱼执法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本来有违法的思想而未行动,在钓鱼执法下采取了行动;二没有想法也没有行动,在钓鱼执法的勾引下实施了行动,从两个方面看都会因为钓鱼执法激发社会矛盾。所以钓鱼执法是违法的行为。

钓鱼执法是啥意思

钓鱼执法是啥意思?为了减少社会上违法犯罪现象的出现,我们国家的法律设立了很多的罪名和完整的法律,其中钓鱼执法这一现象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那么钓鱼执法是啥意思呢?

钓鱼执法是啥意思1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国家当然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从历史上看,一些案情复杂、取证难的案件,往往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控告罪犯的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实行方式

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钓鱼执法是啥意思2

钓鱼执法(entrapment),又称钓鱼式执法、倒钩(执法)或执法圈套,意思指的是行政执法部门有意隐蔽身份,采取手段,候待甚至引诱被执法人做出违法行为,而后将其抓捕的执法形式。因其为执法而引诱犯罪,纵容犯罪的出发点,有执法而违法的争议。

例如,2014年10月,FBI被曝利用美联社的名义以及模仿《西雅图时报》网站,制造虚假的新闻网页并植入恶意软件“钓鱼”,来追查一名发出炸弹恐吓的嫌犯。一般只有网络犯罪分子才会用网页传播恶意软件,FBI却自己踏入禁区。此举遭到媒体和隐私保护团体炮轰。

钓鱼执法的社会反响:

“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也被法学家们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

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据国家税制要求,打黑车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车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打击时要将打击黑车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

执法动机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

“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但刑侦中的设套,是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为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

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显然就是违法的。

从动机上来看,行政执法机构的违法执法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遏制部分违法行为的泛滥趋势而采取的过激方式;

一种是为了某种利益而进行的理性选择。第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很遗憾,各地所暴露出的违法执法行为,基本上属于第二种类型———执法者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的与自己的利益有关,并可能为此进行相应的理性策划。

钓鱼执法是啥意思3

钓鱼执法意思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也就是说执法人员扮演或者充当不法人员,引诱你犯罪,然后在对你进行执法。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还有你驾车欲与朋友聚会,中途搭载了两名男子,行驶途中乘客突然表示他们是运管执法人员,将车辆扣押,随后对你进行罚款。

钓鱼执法的法律规定

2010年6月9日,上海市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透露,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上海即将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明文禁止“钓鱼执法”,并将切断“钓鱼执法”的源头。

《规范》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意见》规定,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两份新文件还明文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法制专家认为,上述规定截断了“钓鱼”执法的源头。

无疑钓鱼执法是一种违法行为,犯罪者是各位有职权的司法执法者,或某国家机关的高职人员。钓鱼执法的概念在我国的发展史较短,故而不少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不能很明确的判断什么是钓鱼执法,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的法制建设依旧存在着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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