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如何论述法的起源

恩格斯如何论述法的起源,第1张

恩格斯看来,与国家起源相一致,法律起源问题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种历史观根本对立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他指出:“唯物史观是以一定的历史时期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一切历史事实和观念,一切政治、哲学和宗教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7页。)但是,这个研究的基本点却很容易被忽略,“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9页。)例如,拉萨尔在他的那本法学专著《既得权利体系》中给自己规定的任务,就是“要证明法权不是起源于经济关系,而是起源于‘仅以法哲学为发展和反映的意志概念自身’。”(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8页。)至于蒲鲁东主义者A·米尔伯格,更毫无掩饰地宣布法权为“永恒公平”或“永恒正义”的产物。诸如此类的观点,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予以严厉驳斥的“法学家幻想”的典型表现。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特点: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家庭本文,伦理法制;法为治世之具,缘法断罪;无讼是求,调处息争;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不分”。

基本特征:

立法主体: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指导原则: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法律的主要内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法典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在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的同时:也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相关规定;

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不同管辖范围的司法官员。

扩展资料

历代行政法规

中国古代统治者也用法律作为管理行政机构和官吏的一种手段。历代都制定了一些关于行政机构设置、职掌和官制的行政法规。中国古代虽然把各种律令混合制订在一起,但唐以后也有单行的行政法典。

先秦夏代适应奴隶制的需要,随着权力机构的建立,产生了最初形态的行政法制。商代,“齐之以礼,齐之以刑”,礼法构成商王朝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但是,夏、商时期对政府机构的管理基本是以习惯法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

西周时期的《周礼》(亦称《周官》)中载有《六官》、《六典》之篇。《六官》即《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考工记》6篇。

《六典》即治典、礼典、教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官各掌一典。其中,治、教、礼、事四典实为行政法的内容。从此,奠定了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基础。

秦汉秦代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国家,加强了对政府机构及官吏的管理。《秦律》中的《置吏律》、《效律》等是关于职官建制、任免、铨选、考核之法;《内吏杂律》是关于京官政务之法规。

《行书律》是有关公文规定的法规;《傅律》、《田律》、《金布律》、《徭律》以及《工律》等,是有关经济、手工业的行政管理法规,内容十分丰富,充分显示了统一封建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特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1)神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创造法

(2)暴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

(3)契约说: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后来为了安全,为了生产发展,为了社会安定和发展等原因,人们相互间缔结契约,通过缔结契约人们放弃、让与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约是法律

(4)发展说:法是人类物质、精神或历史传统演化发展的结果

(5)合理管理说: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6)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西方古老的法律的形成,从习惯法到《十二铜表法》,成文法的形成;从公民法到万民法,再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罗马法体系的完成;古希腊法,日耳曼法。从这些法律的大致内容中,我们可以窥见西方经济的发展,私有化的大大加深,封建阶层主义的蔓延。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法律形成的根源可以归为以下几点。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从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法的产生。法是为了维护某种所有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

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法是为了维护和调整一定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

西方的法律制度,分为两大派系: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和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它们的主要区别是立法的形式不同。

英国法是英美法系的起源,它的特点是“遵循先例”,故又称为判例法。英国法又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类,这些法律条例是如何制定出来的,颇有意趣。

普通法的立法过程如下:每隔一定时间,王室法院就委派它的法官们到各地巡回判案,他们主要的判案依据是当地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俗,只要这些习惯法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便被作为判案依据。法官们在完成一次巡回判案后,就汇集到当时的最高法院开个总结会,各人把自己的判例拿出来进行讨论。大家都认可的判例,将确定为法律。通行于全国。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英国法的主要来源,就是英国当时各地的习惯法。所谓习惯法,就是民意,即当地人的道德观念。巡回法官们根据民意去判案,如果确能以其平息社会矛盾,就将之定为法律,这就是英国民法的立法过程。

衡平法的立法原则与之相同,都是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它与普通法的不同之处在于程序的简繁度。它的立法原则更具道德内涵:“衡平法决不许可违法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衡平法的申请者,必须以良心为基础”。

可以看出,英美法系的多数法律条例,都是通过了解社会风俗道德观,再经过实际判案并充分评估其可行性后,才制定下来的。绝不是某些“专家”在屋子里冥想或照搬某法典的结果。

大陆法系则是参照罗马法典制成的,而罗马法的起源是十二铜表法,也就是当时罗马的习俗法,其中有些规定甚为野蛮,诸如:“家长可以随意监察、殴打、驱使子女,并可随意出卖或杀死他们;纵使他们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也不例外。”“家长可以三次卖出其子”等等。看完我才知道,原来古罗马文明比古中国文明野蛮多了啊。

后来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又根据前人的经验编撰了《民法大全》。这本被今人奉为现代法起源的典籍,与其说是一部法条例大全,不如说是当时的哲学家们对法哲学的思考集语。

在这本法典的总则中,当时的先贤是这么说的:“法的来源是正义,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法律的准则是:诚实地生活,不损害他人,各得其所。”多么富有智慧的句子!比现代许多冠冕堂皇的法学家的水平高出十倍!

罗马法典的主要内容,并非条文清晰的法条,而是一堆以往的判例,夹杂了一些皇帝的赦令和学者的评论。可见其主要来源也是各地的风俗习惯而已。

真正意义的法典应该是1804年公布实施的拿破仑法典,共有2281条法令,它的一条总则是: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拿破仑认为他组织编写的这部法典完美无缺,就想用刺刀将它推行至全欧洲。然而随着战争的失败,法军曾经的占领地又全部废除了这些法律,恢复了自己习惯法。不合民意的法律,编的再“完美”,也是行不通的。

德国民法典则是参照罗马法和撒克森法来制定的,上面已提到罗马法是罗马的判例法,撒克森法只是一部带有图解的德国风俗大全而已。故此德国法典的来源其实也与判例法相同。

由此可见,西方法律的主要起源,就是当时西方人生活中的习俗、文化、宗教信仰等等的综合,是当时当地民意的反映。

参考资料

周长龄 法律的起源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自发尊重 强制权力

习惯→习俗→惯例→法律

1一般规律

一部分销溶 maybe规则关于公共权力,but规则要领,

一部分强化 需借助国家权力,法与国家共有

(1)法的产生与国家的产生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其根本原因都是私有制的产生及

相应的阶级分化

(2)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个别调整到规范调整,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发展过程

(4)法是在道德、习惯、宗教规则等多种社会调整手段由混合一体到逐步分化的过程中

产生的

2法的起源的2种方式:公共权威首先是为了从公共职能中创造出有条件中产生的

《东方治水主义》是比较了国家起源作出的划分,是真正具有代表性的

(1)东方式:强调的是政治权利以及政治管理规则是在一定权威

治水社会协作公共权力,东方是治水阶级治水而产生分工合作管理,即有产者与

无产者的对应

国权而富,而非富而掌权

有人说,中国古代矛盾非由财富分化导致的阶级冲突,而是有权者可无权对抗行使相

应的社会公共职能和承担一定社会职务的基础上产生的商人和城市手工业等的私有财产对经

济发展和公共权力的形成并没有决定作用东方社会曾强制实行土地的公有制

(2)西方式:法和国家的产生主要来源于阶级分化,来自于控制财富、维财产的不平等

维持剥削所需要公共权力的必要性

社会的分化

雅典式:最纯粹,完全来自于内部贵族和平民的斗争

罗马式:有外来的平民的进入

日尔曼式:恩格斯的《家庭和私有制的起源》有“西方中心论”倾向

法的起源

原始社会作为人类社会的第一个社会,它是没有法的,也不可能有法的出现,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其认为:法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才出现的,它们都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所以在那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为低下的情况下,大家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原始人在那时的社会背景下也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由此便决定了原始社会的生产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因此其是不存在什么私有制、剥削、阶级的,按照马克思以上说的法与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故原始社会是不可能有国家和法的存在的恩格斯曾对原始社会做过如下描述,在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下,“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理的(1)”

原始社会虽然没有出现法,但氏族组织与氏族习惯是其社会的调控机制,它们构成了调整社会关系、建立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力量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水平的提高,劳动工具有了较大的改进,特别是金属工具的出现,使个体劳动成为可能与这种产力的发展状况相适应,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也逐步向私有制转变,产品逐渐由公有转变为私有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又进一步促进了私有制的产生特别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每个人的劳动产品除了能维持本人的基本生存以外,开始出现了剩余,于是使剥削有了可能此前,对战争中的俘虏,或者杀掉,或者留作本氏族中平等的成员,现在却变成了奴隶,而占有奴隶则成为奴隶主法定的权利随着个体劳动的出现,引起了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确立和财产继承的父权制的产生,并使社会财富逐步积累于家庭随着家庭财产差别的扩大,便出现了穷人和富人,并迅速向贫富悬殊的两极分化特别是随着贸易的不断扩大,随着货币和货币高利贷以及土地所有权和抵押品的产生,原来属于氏族公社内部的自由人,也开始大批沦为奴隶开始仅限于战争俘虏的奴隶制,现在发展为奴役同部落以至于同氏族的人了于是,掌握大量财富的少数人,不再参加劳动,而是靠剥削奴隶过活了,从此社会分裂为两个阶级: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奴隶主和奴隶自从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在原来的每个氏族团体中都表现出了利益的冲突在奴隶主和奴隶、富人和穷人、高利贷者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着你死我活的阶级矛盾和斗争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原来的氏族组织自身再也无力解决这种对立势力的冲突了为了不使社会和互相冲突的阶级在无谓的斗争中同归于尽,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的使命是缓和冲突力求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适应这种历史发展的需要,国家与法也就应运而生了

以上可见,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它的出现首先代表了新兴的奴棣主阶级的利益, 新兴的奴隶主阶级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建立对自己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也有必要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新的行为规则,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并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人们对它的遵守这种新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法产生的阶级根源以后无论是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这种法的阶级性都是存在的因此也可以说法是以阶级为起源的

以上就是关于恩格斯如何论述法的起源全部的内容,包括:恩格斯如何论述法的起源、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特点是什么、法的起源学说有哪几种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聚客百科

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3637025.html

()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4-23
下一篇 2023-04-23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