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务问题,分公司的税务机关应该在分公司还是总公司

关于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务问题,分公司的税务机关应该在分公司还是总公司,第1张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处理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账务处理

由于施工企业的特点,施工服务往往需要跨省或跨地区进行。为了便于管理,迎合地方政府的税务要求,总公司通常通过设立分公司来运作。这就带来了一系列的财税问题,就是分公司怎么记账?分公司如何申报纳税?

一、什么是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员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的分公司。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是分支机构,没有法律和经济上的独立性,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的特点有:①分支机构不是公司,其设立不需要遵循公司设立程序,只需经过简单的登记和工商手续即可设立。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名称,只需在总公司名称后面加上分公司二字即可。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董事会等形式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⑤分公司营业执照不是法定代表人,是负责人。⑥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纳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二。分公司如何进行核算?

一般分公司有两种核算方式,即“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1.“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对其经营活动和结果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独立核算建设分行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有一定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开展业务活动,能够与其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独立核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有会计人员,有完整的会计组织体系。

2.“非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是记录部分经济业务的核算,整体核算任务由总公司完成。非独立核算的建设分公司的特点是:一般由总公司拨出一定的流动资金从事经营活动,所有收入全额上缴,所有费用向上级报销。不单独计算损益,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单核算。

三。分公司如何纳税?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一般情况下,分支机构应独立申报缴纳增值税。按照分公司正常程序,在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申请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领取和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对产量进行独立统计,计算增值税,定期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纳税人资格可以不同。比如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2)分公司销售额单独计算。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在分公司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分公司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分公司的销售额连续12个月超过500万元的,分公司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购销项目分开核算,发票开具系统、发票确认系统和纳税申报系统相互集成。分公司的投入不能从总公司的产出中扣除,总公司的投入也不能从分公司的产出中扣除。总公司支付的分包款从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差价中扣除。(4)分公司之间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比如,总公司向分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分公司符合条件,可以抵扣进项税。总支公司之间有视同销售行为的,也应当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当然也有例外,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单位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对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试点总机构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可以由总机构代收代缴,由分支机构按照批准的比例预缴。这种情况下,如果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3%预缴增值税,如果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2%预缴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施工人员跨省异地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扣缴义务人应当向项目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施工企业异地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施工企业分支机构跨地区施工,即使工资由总公司支付,支付地也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分公司的个人所得税在分公司所在地代扣代缴。

3。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跨省(指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在我国,居民企业是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因此,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征收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均以法定汇总纳税为准。因此,无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都不需要独立完成企业所得税的最终汇算清缴。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自行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而不代收代缴税款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提供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汇总所得税分配表的, 也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视同独立纳税人,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如果财务人员没有正确理解“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概念,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凭证和所得税分配表,将被视为已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

二级分支机构不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备主要生产经营功能、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如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不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若去年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不在当地分享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被注销的二级分支机构,从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起,不再在当地分担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在当地分担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其他税收

除上述四大税种外,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其他税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均由各分支机构自行申报缴纳。(1)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按公司自有房产和土地面积的价值计算,按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印花税分局应根据合同金额和合同分类按比例计算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均按增值税相应比例申报缴纳。

结论: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存在“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独立进行纳税申报,“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的错误认知。通过以上财务和税务分析可以看出,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而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在税收征管层面,没有分支机构“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之分,税收征管一视同仁,没有任何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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