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廷尉掌握审判大权,而明清时大理寺则无此权力

秦汉时期廷尉掌握审判大权,而明清时大理寺则无此权力,第1张

秦汉时期廷尉掌握审判大权,而明清时大理寺则无此权力

廷尉和大理寺在历史上都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首席职位的头衔,但对比之下大家会有一种感觉,秦汉时期的廷尉看似地位很高,但在明清时期,同为司法机关的大理寺权力相对较低,甚至没有存在感。其实这种想法是司法权的存在造成的。我们来看看这个司法机关在历代的职权。

夏朝司法机关的最高官员是大理。商朝司法机关的最高官员是“苏格兰人”。西周司法机关的最高官员是“大司寇”,孔子曾是鲁的“大司寇”。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对最高司法权有不同的定位,鲁为“大牧者”,楚为“败将”、,齐为大理,秦为“廷尉”。秦朝统一后,中国最高司法机关的长官是廷尉。汉秦制度继承,最高司法机关长官为廷尉。汉景帝、汉哀帝时期,曾短暂使用过“大理”。三国两晋,曹操改廷尉为大理,曹丕改大理为廷尉;吴栋和曹魏差不多,也曾改为大理,后又恢复;蜀汉一直使用大理。三国归晋后,一直沿用“廷尉”的职位。

南宋陈中南梁,齐梁,短暂改廷尉为大理,不久又改回来。北齐时期,廷尉改为大理寺,这个名称一直沿用到后世。

北齐出现大理寺后,廷尉与大理的交流基本结束,都使用大理寺这一名称。大理寺官员包括大理寺卿、大理寺、大理寺丞、大理寺郑等官职。不同朝代使用的官员名字变化很大。清朝早中期,修建了大理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大理寺改为大理寺。民国初年沿用大理院名称,后改为最高法院。

先秦秦汉时期,朝代或诸侯国的最高司法机关的称谓经常变动,但掌管整个朝代的最高司法机关是他们的主要职责。

1.秦汉至魏晋南北朝的廷尉(大理)。

全国各地的主管司法机关过去被称为监狱。廷尉负责管理和汇总全国各地的审判案件。廷尉有权派人审判和监督一些有影响的案件。接受皇帝的圣旨,逮捕犯罪的王公大臣,进行审判,监禁在帝国监狱服刑。魏庭还负责国家法律条文的修订和补充。此外,廷尉还负责礼经工作,礼经后来归礼部;度量衡将被制定出来,并随后返回工业部。

其中,最能显示存在感的权力是逮捕、审问、囚禁历代王公大臣的权力。比如汉武帝时期的廷尉张汤,他负责审理淮南王、衡山王、江都王的谋反,并且穷追不舍,真正显示了廷尉的威力,使得朝廷大臣对廷尉张汤十分畏惧。

其实汉武帝是担心廷尉职位权力过大的。在处理大案要案时,经常请御史中的程和一个主管民族的校尉共同审理,召开会议,这就是最早的“三法分立”的开始。

此后,汉朝又让商参与廷尉的审判,并瓜分了廷尉的权力。这是一般的制衡,没有定制。

2.隋唐宋——司法权三分。

其实从西汉开始,王朝中央政府就考虑了司法权的平衡,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制。隋朝建立了“三省六部”制度,形成了相互制衡的机制。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掌管司法权,大理寺主要负责审判,刑部主要负责审查,御史台主要负责监督。

隋唐、五代十国、两宋时期,三法司分立,大理寺掌管审判,核心权力并未削弱。所以大理寺在上述时期的存在还是很强大的。

3.元朝时期——大理寺消失。

到了元代,所谓的三法分立并不是很明确。有刑部、御史和五个负责审判的机构,但没有大理寺。负责审判的五个主要机构是:总督府、院、中、道院和枢密院。

完颜政负责审理首都及其周边地区的蒙古人和色目人的案件;郑玄院是一个宗教审判机关,主要负责审理僧侣案件。如果牵涉到世俗的人,元会把他们和当地政府官员一起审判。道教机构对道教人员的犯罪行为负责。如果涉及到普通人,就按照玄正元的办法处理。中央政院主要负责法院内部的案件审理;枢密院负责审理军事案件。

这是元代特有的审判方式。民族阶级、宗教特点、内外差异、军事至上等等构成了整个王朝案件的审理,权力是分散的。

4.明朝时期,大理寺的势力开始萎缩。

明朝建立后,继续沿用“三法分立”的制度,但在权力划分上有显著变化。明代刑部负责审判工作,取代了隋唐至宋代大理寺的职责;大理寺负责纠正冤假错案。如果认为有冤情,可以提出复查或者再审;察院负责监督司法工作。

到了明朝,大理寺的司法权被刑部拿走,自然民间和官僚对这个部门没有敬畏感,存在感迅速下降,这都是权力造成的。

5.清朝时期——大理寺两次差点废了。

清朝基本沿袭了明朝的做法,刑部占据了王朝的司法权,都察院除了刑罚之外还负责监督所有官员的纪律,类似于现在的检察院和纪委的综合体。所谓的“三法司”被简化为两个主导地位,各有各的位置。大理寺,一个权力不大的机构,变成了签约机构,只是走走过场。

戊戌变法时,衙门大理寺被废,并入刑部。戊戌变法失败后,又恢复了。光绪三十年(1904年),清政府讨论机构改革。许多官员认为大理寺这个衙门名存实亡。很多官员主张废除它,但最后没有实施。

6.民国初年。

民国初年继续使用负责审判工作的大理法院名称,失去的审判权回归。学习民国西方制度,改大理院为最高法院,一直沿用。

我感觉秦汉时期廷尉的存在感强是因为司法权集中在廷尉,而明清大理寺感觉是个摆设,却失去了大理寺的核心权力——最高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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