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的国际法主要是《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的精神很直白,就是尽可能保护战争参与者的权利,包括生命和尊严的权利,以及被拯救的权利。
因此,公约实际上提倡对战斗人员的“宽大”、“停止战争”和“保护”。无论是平民,甚至是士兵,只要放下武器,不参战,都受到日内瓦公约的庇护。
例如,《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
没有实际参加战争的人,包括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人员和因受伤、疾病、拘留或其他原因而丧失战斗力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得到人道主义待遇,不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出身、财产和其他标准而受到歧视。
这是《公约》要求冲突各方“最低限度遵守”的规则。
那么,武装平民加入战斗并被俘虏将如何判定?
当然,他们会成为“战俘”。相关术语解释如下:
当敌人逼近时,未被占领的土地上的居民无法组织成正规军。在紧急情况下,他们选择主动拿起武器与之对抗。被俘后是战俘,但需要“公开携带武器”,并有“从远处清晰可辨的识别标志”。
如果把武器藏起来,穿上老百姓的衣服,就可以被抓捕者认出是间谍、游击队、恐怖分子,甚至是强盗或罪犯,然后枪毙。
《日内瓦公约》不是傻瓜条约。毕竟是各国基于战争达成的共识。只要是拿着武器参加战斗的平民,实际上都被归为“武装分子”,这也给了很多漏洞,让战场上的士兵可以灵活应对武装分子。
毕竟大家都是来打架的。如果到处都有人穿老百姓的衣服,不打任何旗帜,不穿任何制服,喜欢带枪藏炸弹,我军吃了亏也对付不了他们,那是为什么?
《日内瓦公约》说到底是一个战场公约,它的主要约束方是相互达成共识的士兵,赋予参战者权利,而不是和敌国人民谈民主、讲道理。
而且这种“战俘”身份实际上是公约中的一种保护。只有被定义为“战俘”,才能得到相应的权利保护。如果定义为“间谍”,那就没有人权了。
《公约》将“战俘”定义为“在敌人权力下的人”。
这些人员明确表示他们是“武装部队人员”、“民兵和志愿部队人员”和“有组织的抵抗运动人员”。
“公开携带武器”、“遵守战争法和战争惯例”、“宣称效忠某国政府和当局”的人,被俘后可被认定为战俘。
即使是文职人员、供应商、战地记者、工人、机组人员、司机、民航飞行员,如果不能“享受更优惠的身份待遇”,也可以享受“战俘”的权利保护。
更何况什么事情都可以根据紧急程度来做。公约明确规定:在战争中落入敌方手中的人,无论是否在上面所列,即使有严重的怀疑(如怀疑是间谍),如果没有受到审判,也将受到保护,按“战俘”处理。
因此,从《公约》的角度来看,军队实际上有必要审判或审判武装平民囚犯的问题。
比如平民看到敌人打电话,就拿起AK帮自己一方打。一旦被抓获,很可能他的生死就要看对方的心情了。
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对方遵守公约时,他将被列为“战俘”,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但如果对方打了个转,肯定认为他是隐藏武器搞偷袭的特务。这个平民就算有八张嘴也不容争议。对方可以简单的处决他,然后事后编造一个关于间谍身份的判断。
其实公约等国际法在战争中是很苍白的,战俘能得到什么样的待遇取决于俘虏他的军队的作风。
比如我军文明师,一直对犯人优待。在过去的战争中,战俘比士兵吃得好。他们一口气俘虏了10个国家的俘虏,白白胖胖,还能办奥运会。它只是世界军队中的一股清流。
比如美军这种文明浅薄的部队,一直虐杀俘虏,战场上充斥着不良作风。不要说武装平民。甚至手无寸铁的平民也在美军手中被强奸、掠夺、杀害。
与历史上日德两军的恶行相比,美军又好得不得了。
德军杀害苏联战俘的记录很多。据悉,德军俘虏的500万苏军俘虏中,有370万人丢失。德军在证件、军装、标识等明显条件下直接击毙美联社记者,枪杀波兰抵抗人士,也是尸骨无存,尘土飞扬...
著名的苏联女英雄丹娘实际上是一个18岁的女孩。作为一名游击队员,她参与了莫斯科郊外的纵火案(她实际上携带了一个燃烧的瓶子),并被一名叛徒抓获。德国人依次折磨和侮辱丹娘,抢走她的衣服,然后以“纵火犯”的名义绞死她。尸体在寒风中悬挂了一个月。
后来苏联时代过去了,那些历史翻案的都来了,说丹娘是苏联培养的特工,是间谍。言外之意是德国人杀了对吗?
日本人的所作所为就是抓一把,南京大屠杀、慰安妇、细菌试验、三光政策、扫荡……中国平民到底遭受了多少灾难?沦陷区的人们甚至吃了几口白米饭,犯了“经济罪”。他们在街上被枪杀。
在日军这种没有人性的蛮军里,中国人有没有被当作成年人对待过?
他们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也从未想过遵守该公约。如果平民敢反对,那一定是死罪。如果你不这样做,他们也想你死!
然而,也有千千的平民英雄敢于站出来与魔鬼斗争。他们共同铸造了中华民族的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