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大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张

大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大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4月11日至5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问题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关于改革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业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自愿缴费人)。

第三条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分类管理、协议缴存、存贷关系、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个人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监督其实施。

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个人自愿缴存人的开户、缴存、提取、贷款、变更等业务管理。

公积金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办理相关金融配套业务。

第五条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缴存人所有。

第六条个人自愿存款账户的流动性管理参照《大连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开户、存款、转账和变更

第七条个人自愿缴存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八条个人自愿缴存人签订协议后,公积金中心为个人自愿缴存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实行专户集中管理。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公积金中心设立个人账户且未注销的个人自愿缴存人,继续使用现有个人账户。

个人自愿缴存人与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转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将向自愿缴存的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卡,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个人自愿存款人自行申报存款基数,最低为所在区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执行标准由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确定。

第十二条个人自愿缴存的,可以在10%至24%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三条个人自愿缴存的,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第十四条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个人自愿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受委托银行代扣代缴。个人自愿缴存人应按月、连续、足额将月缴存额存入住房公积金卡,由受委托银行代扣代缴至个人自愿缴存人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个人自愿缴存人可以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个人自愿存款人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自愿存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涉及税费的,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十九条自愿缴存期间未办理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自愿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租住本市住房自住的;

(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五)出国定居或者赴港、澳、台定居的;

(六)符合本市提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自愿缴存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自愿缴存人在贷款期间不得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该账户余额仅限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关于实施大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大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子女考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承认的全日制高校,无法上学的。

第二十一条个人自愿缴费满五年,且在此期间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自愿申请解除协议,办理销户。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个人自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贷款条件。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申请日前,应当按时、足额、连续缴纳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个人自愿存款人停止缴费超过3个月的,连续缴存时间从重新缴存月份起计算;个人自愿缴存账户的缴存时间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时间不累计计算。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普通住房且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

第二十三条个人自愿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贷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不超过个人自愿缴存人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倍。

账户余额不包括逾期金额、扣划金额等。贷款申请前12个月内(含)。个人自愿存款账户存储余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累计计算。

(二)借款人为双职工的,在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应分别计算各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个人自愿缴存者、单位缴存职工、机关工作人员的贷款额度分别按规定计算),相加确定贷款总额。

(三)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所购房屋为抵押,商品房提前住房贷款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分期担保。担保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前,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抵押人(或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二)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

(三)虚构劳动关系转入单位账户的;

(4)借款人账户被托管或封存。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对失信的惩罚

第二十八条个人自愿缴存人以伪造、变造证明、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隐瞒事实等手段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非法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大连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列入失信名单,根据其类别适用不同的惩戒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自愿缴存协议和操作流程。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协议且尚未解散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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