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香港新城区零星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一、奖励和补贴的收取标准
(1)只对同一产权房内的住宅房屋征收奖励和补贴
1.搬迁补助:每户每次补助1000元。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计算一次,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计算两次。
2.提前签约奖励费: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合同的,按每户每天40元给予奖励。第一天至第二十天内签约并按约搬迁的,60天内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十天以后签约的,根据合同事实提前结清奖励费用。
3.货币补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并完成搬迁的,给予产权人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助3万元。
4.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专项奖励费:被征收人以产权人为单位,房屋产权为住宅,选择货币补偿安置补偿方式的,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第1日至第20日签约并按合同搬迁的,按3万元/户给予货币补偿安置专项奖励费;第21天至第30天,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搬迁的,按2万元/户给予货币补偿安置专项奖励费;第31天至第45天,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搬迁的,按10000元/户给予货币补偿安置专项奖励费;第46天至第60天,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搬迁的,按5000元/户给予货币补偿安置专项奖励费。
5.提前搬迁专项奖励费:被征收人以产权人为单位,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以容积率小于1的房屋和土地总价值为计算基数。第1天至第20天签订容积率小于1的房屋和土地并按合同约定搬迁的,按照容积率小于1的房屋和土地总价值的15%给予提前搬迁专项奖励;第21天至第30天,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搬迁的,按房屋及容积率低于土地评估总值10%给予提前搬迁专项奖励;第31天至第45天,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搬迁的,按房屋总值的5%和不足1块地的容积率给予提前搬迁特别奖励;第46天至第60天,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搬迁的,按房屋评估总值的1%、容积率不足1的给予提前搬迁特别奖励。
(二)仅对同一产权内的非住宅房屋征收奖励和补贴
1.搬迁补助:商业、办公、营业用房每平方米3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40元。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此标准计算一次,选择非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按此标准计算两次。选择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第一次搬迁补助费按此标准计算,第二次搬迁补助费根据选择房屋数量按每套1000元计算。
2.提前签约奖励费: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20元奖励。第1天至第20天签约并按合同搬迁的,60天给予全额奖励;如果您在第20天之后签订合同,您将根据合同事实提前结算奖励费用。
3.货币补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并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容积率小于1的房屋、土地评估值的5%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4.提前搬迁专项奖励费:被征收人以产权人为单位,第1天至第20天签订合同,并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搬迁的,按照房屋总价值的6%、容积率不足1块地给予提前搬迁专项奖励;第21天至第30天,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搬迁的,按房屋总价值的4%和不足1块地的容积率给予提前搬迁专项奖励;第31天至第45天,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搬迁的,按房屋总值的2%和不足1块地的容积率给予提前搬迁特别奖励;第46天至第60天,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搬迁的,按房屋评估总值的1%、容积率不足1的给予提前搬迁特别奖励。
(3)对同一产权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征收奖励和补贴
1.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或部分货币补偿进行安置补偿的,分别按第(1)项和第(2)项划分房屋用途。实行产权调换的,第一次搬迁补助费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一条和第(二)项第一条执行。住宅安置房合并的,按照每套1000元,按照选定的安置房数量计算第二次搬迁补助费。
2.提前签约奖励费:房屋用途的划分分别按第(一)、第二、第(二)项执行。
3.货币补偿补助: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均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分别按照第(一)项或第(二)项中的第三项标准计算,执行最高的一项。选择部分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第(一)项第三条或者第(二)项第三条划分房屋用途。
4.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专项奖励费: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第(一)项第四条执行。
5.提前搬迁特别奖励费:房屋用途的划分分别按第五条第(一)项和第四条第(二)项执行。
(四)仅针对同一产权土地的奖励和补贴费用
对未开工建设的土地,被征收人以产权人为单位,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给予搬迁一次性奖励16万元/亩。过了签字期再签字的,不予奖励。
(5)凡超过征收公告规定期限签约搬迁的,不能享受全部优惠政策。
二。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残值的处置
(一)被征收房屋的非固定装饰物和附属物,由房屋所有权人无偿拆除。装饰、附属物不能自行拆除或者拆除后失去使用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给予适当补偿。协商好的装修补偿标准为:初装200-300元/m2,中装300-400元/m2,精装400-500元/m2(具体装修的核定标准由工作组根据相关规定商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公司确定。
(2)被征收人安装的水表、电表、天然气表、空水表、热水器等附属设施的补偿:
1.选择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原水、电、天然气等设施在征收时不予补偿,在产权调换房屋内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2.被征收房屋安装水、电、气等设施的现行收费标准为:独立水表850元/户,非独立水表100元/户;独立电表700元/户,非独立电表200元/户;独立居民燃气表2500元/户,非独立燃气表400元/户;空调整拆卸费:300元/台;热水器安装拆卸费:200元/台。
3.电表1000元/千伏安,非居民天然气900元/立方米。
4.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安装费用依据高于前述标准的,按照相关费用依据进行补偿。
5.选择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原水电设施在征收时不予补偿,在产权调换房屋内恢复安装,不另行收费;水电以外的动力电、天然气等设施按上述第3、4项补偿。
(三)征收补偿费涉及企业搬迁后不会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设备的,搬迁补助费按搬迁后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0%-20%计算;搬迁后失去使用价值的,按照评估净值给予补偿,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三。临时安置的期限和费用
空香港新城区零星危旧房改造项目中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汇星森科翔宇花园40套,中央公园融创店6套。本项目产权调换的房屋均为现房。
(1)安置房接通后,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用于装修期的过渡。住宅房屋选择住宅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