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南京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第1张

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2018〕149号),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切实扩大职业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有效促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

(一)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南京市有意愿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培训的在校大学生(指南京市各类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包括技师学院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学生、特殊职业教育院校学生,下同)、留学回国人员等。

(2)非本地户籍:南京市登记失业且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南京市在校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意愿参加培训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二。补贴培训的类型

(1)职业技能培训。包括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社部门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殊职业能力证书、培训资格证书为基础的就业技能培训;以适应岗位要求和必备职业素质为内容的企业岗前培训;获得相应证书的企业岗前技能和岗位技能提升(含紧缺高技能人才认证培训,下同)培训等。

(2)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意识和创业培训,包括产生你的创业想法(GYB)、创业(SYB)、提升你的业务(IYB)、拓展你的业务(EYB)、网络创业以及其他经相关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

(3)见习培训。包括16-24岁失业青年和失业大学生就业见习和创业见习培训。

(4)其他培训。包括以就业政策和必要的求职知识为内容的职业指导和培训;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专项培训。

三。补贴标准和方法

(一)职业技能培训

1。就业技能培训

(一)备案申报。具有政府补贴培训资质的培训单位,应在培训前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培训计划、开班申报表、课程安排表、培训人员名册等材料,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培训。

(2)补贴标准。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今年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符合补贴条件的群体,以及毕业前两年在宁大学生、在宁留学归国人员和港澳台人士等。,参加当年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培训和考核补贴。

(3)补贴申请。实行“先训后补”的方法。学员培训取证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申请补贴。补贴分为两种方式:个人申请或委托培训单位申请。个人申请:向区(街道、镇、社区)人社部门提交《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学生证或市民卡复印件、相应证件复印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委托培训单位申请: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补贴人员名册、申请培训补贴协议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4)补贴支付。提交的材料经区、市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部门拨付。个人申请的补贴,划拨到学生个人市民卡银行账户;委托培训单位申请将补贴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参训人员生活费补贴分别划入鉴定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和参训人员个人市民卡银行账户。

2。企业岗前培训

(一)备案申报。凡在我市合法经营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不含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企业,下同)开展岗前培训,应在培训前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培训计划大纲、课程设置、培训人员名册等材料。

(2)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员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培训的,给予公司当年150元/人的岗前培训奖励。

(3)补贴申请。培训结束后,企业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企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加盖企业财务印章的收款凭证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等材料。

(4)补贴支付。提交的材料经区、市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市人社部门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3。企业岗前技能培训

(一)备案申报。培训证书岗前技能培训的备案申报与企业岗前培训相同。以国家职业资格等证书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取证后申报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录用职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取得中级及以下相应证书的,按当年补贴标准的50%给予培训补贴。

(3)补贴申请。实行“先培训,后补”和“谁出资谁补助”的办法。学员培训取证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申请补贴。企业、个人或委托具有政府补贴培训资质的培训单位三种方式申请补贴。企业申请: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与企业岗前培训相同的材料,以及相关证书复印件;个人申请:向区(街道、镇、社区)人社部门提交身份证或市民卡复印件、税务发票、相关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委托培训单位申请: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培训代理机构的培训补贴协议。

(4)补贴支付。提交材料经区、市级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或委托市级部门拨付。企业申请的补贴资金划拨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将个人委托的培训单位申请的补贴划入员工个人市民卡的银行账户。

4。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一)备案申报。同岗前技能培训。

(2)补贴标准。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且符合企业要求的职工,取得中级及以下相应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培训补贴;取得当年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分别给予2000元/人、3000元/人、4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其中,取得我市当年紧缺工种高级工证书者,按30%的浮动比例(2600元/人)给予补贴。

(3)补贴的申请和支付。有了岗前技能培训,企业申请的,除了与岗前技能培训企业申请的材料相同外,还需要提交员工身份证或市民卡复印件。

(二)创业培训

1.归档和报告。同就业技能培训。

2.补贴标准

(一)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补贴条件且有创业愿望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今年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群体,以及在宁高校学生、归国留学人员、港澳台人士等。,当年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培训补贴。其中,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人数不超过当年大学生创业意识培训补贴人数的15%。

(2)在我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当年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培训补贴。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6个月及以下者,可参加创办你的企业(SYB)、网络创业等创业培训;6个月以上的,可以参加创业培训,比如提升你的企业(IYB),拓展你的企业(EYB)。

培训机构应当为上述(1)项中通过创业培训考核的学员提供6个月的跟踪服务。凡支持学生在跟踪服务期内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在我市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纳税记录的,按成功创业人数给予后续跟踪补贴。

3.补贴申请和支付。与就业技能培训一样,培训机构在申请创业后续补贴时,还应提供:学员在南京取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培训后连续六个月的纳税证明、学员本人签字确认的后续跟踪记录等材料。

(三)受训人员培训

1.试用期的类型、对象和时间

(1)就业试用期。培训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周岁未就业青年和毕业前半年在校的大学生(含经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海外归国人员)。大学生毕业前6个月就业试用期为3个月,待业青年可放宽至3-12个月。

(2)创业见习。培训对象为取得创业意识培训证书、创业项目通过可行性评估的16至24周岁未就业青年、毕业前半年在校大学生(含在赖宁的港澳台大学生、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其中,南京的大学生还需要考取青年大学生创业证。创业试用期6个月。

2.每位学员只享受一次学员补贴,不与当年其他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重复;就业见习期间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期间不得重复发放;创业见习和创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创业见习基地在见习结束时向学员提供至少一年的创业孵化服务,帮助学员创业企业成功孵化出园区(基地)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给予基地创业孵化补贴。

3.补贴标准、申请和支付。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宁人社〔2017〕260号)。

(四)其他培训

1.职业指导和培训

(一)备案申报。同就业技能培训。

(2)补贴标准。培训单位对当年新增失业人员和失业农民工进行职业指导培训,给予50元/人次的培训补贴。

(3)补贴申请。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学生证或市民卡复印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等材料。

(4)补贴支付。提交材料经区、市级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委托市级部门拨付到培训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2.特色项目培训

(一)备案申报。具有政府补助培训资质的培训单位,应当在培训前向同级人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提交培训计划大纲、课程设置等材料。同时,应将培训员名册输入该市的职业培训信息系统。

(2)补贴标准。凡符合补贴条件者,均可参加专项项目培训。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年初由相关部门申报培训计划,经同级人社、财政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3)补贴申请。受训人员培训结束或取证后,由培训单位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市(区)专项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受训人员市民卡或身份证复印件、相应证件复印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等材料。

(4)补贴支付。提交的材料经同级人社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或委托同级人社相关部门按规定拨付到培训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四。保障措施

(一)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确定、公示”的原则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各类职业(技术)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相关培训实训基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等培训资源面向社会开展政府补贴培训。

(二)市、区两级部门共同监督管理政府补贴的培训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施策”的原则,市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资助培训监管制度,指导区级人社部门开展资助培训监管,对全市资助培训质量进行抽查,做好绩效评估、信息公开、信用管理等工作;区级人社部门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补贴培训监管实施细则,对本辖区政府补贴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活动进行监管,并做好相关考核。市、区也可委托第三方实施补贴培训监管。

(三)培训单位违反协议且整改不到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暂停分配、终止分配或取消当年培训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列入失信名单,并追缴其违法所得。五年内不得参加政府补贴培训,个人不得申请政府补贴和奖励。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四)市、区两级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使用绩效。

五.其他

(一)本通知所称补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业(技术)院校中工班、普通中学学生。

(二)除职业指导和培训外,补贴对象每年可参加一次补贴培训,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不得重复享受。保险推广的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其他类似职业培训的补贴也不能重复享受。

(三)本通知所述受训人员通过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考核且出勤率在80%以上的,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民劳动力,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助,已享受低保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对其他户籍在本市农村并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培训期间生活费补助标准按20元/人·日执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培训的,不享受生活费补助,生活费补助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四)本通知所称补贴对象通过自学、岗位成才等方式取得相应的初级以上水平证书。,并参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标准和方式给予相应补贴。申请补贴时,需要提交身份证或市民卡复印件、相关证明复印件、诚信承诺书等。审核通过后,补贴发放到市民卡银行家个人。

(五)本通知所称补贴标准(含课时、价格),由市人社、市财政等相关部门(见附件1、2)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城乡劳动者培训需求、不同职业(工种)培训成本、课时、补贴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并公布。培训发票实际收费金额大于核定补贴标准的,按照核定补贴标准进行补贴;低于核定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培训情况给予补助。

(六)根据国家、省、市公共服务要求,不断优化本通知所述申请和缴费流程,精简证明材料,通过大数据信息比对共享,及时减免相关纸质申请材料。

(七)本通知中各类培训补贴的申请时间为:1月1日至9月30日发证的,须在当年申请;10月1日至12月31日发证的,可在次年10月15日前申请。

(八)鼓励和支持南京市培训机构、院校、企业、高技能人才基地和个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培训项目。

(九)《关于落实政府购买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的通知》(宁人社〔2012〕238号)、《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就业和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宁人社〔2014〕2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16〕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2.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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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599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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