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时间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时间,第1张

五部门发文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

工信部等五部门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相关目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第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财政部地方监察局,国家税务总局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118号), 结合国内外形势变化,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修订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相关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及产品目录(2021年版)》(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及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21年版)(附件2)、《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及产品目录(2021年版)》(附件3)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对2021年12月31日前(含)批准的按照或参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2022年6月30日前(含)进口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相关目录的通知》(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调整的公告》(2012年第83号)。

3.对2021年12月31日(含)前举办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和中西部地区国际展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项下的国际展览,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继续按照财税字〔2019〕38号文件执行;2022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适用本通知。

四、附件1和附件2所列的销售业绩要求仅用于确定免税企业名单。对执行期限列于附件2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至当年12月31日(含)。附录2和附录3中所列的关税代码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以设备名称和技术规格为准。

5.如遇对《目录》所列商品范围理解不清等特殊事项,企业和有关单位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共同解读。

不及物动词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相关目录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附录:

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

2.重大技术装备及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2021年版)

3.不予免税的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及产品目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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