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见义勇为条例

重庆见义勇为条例,第1张

重庆见义勇为如何评定?(认定标准+认定流程)

重庆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于2021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些行为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1、制止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2.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

4.抢险救灾救援。

5.实施其他见义勇为行为的。

如何评价见义勇为者:

1.被限制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申请表彰见义勇为人员。

2、公安机关也可以主动认定见义勇为人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推荐见义勇为人员。

3.条例规定,申请和推荐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提供基本事实和理由。

4.值得注意的是,见义勇为人员的申请和推荐,应当在其本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申请推荐期延迟的,申请推荐期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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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594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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