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2日,由江苏省南京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营管部、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市委网信办联合发布,规定:
租赁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房源发布平台和租赁合同中明示账户信息和租金支付方式。承租人向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保证金以及使用“租金贷”取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同时缴纳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保证金;承租人在三个月内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的,由承租人决定租金和保证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进行管理。
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应当在住房租赁机构、承租人、监管银行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后,于次月初按月划转至住房租赁机构。
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房产部门、网信部门将暂停其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的权限,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江苏省工商局黑名单管理系统将相关主体列入黑名单并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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