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材料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材料,第1张

南京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认定办理流程

1业务内容

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带薪停工期间因工死亡,或者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带薪停工期满后死亡的,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职工供养亲属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业务申请)。

2政策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3《因公牺牲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2.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2.5《江苏省实施办法》(第2004号令)省政府令第103号)

3处理条件

3.1因工死亡的职工,因工负伤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或者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死亡,其亲属依靠因工死亡的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1.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1.2因工死亡员工的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1.3因工死亡职工的父母年满60周岁、55周岁;

3.1.4在工作中死亡的工人的子女未满18岁;

3.1.5因工死亡职工的父母已全部死亡,其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年满55周岁;

3.1.6因工死亡职工的子女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3.1.7职工父母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3.1.8因工死亡员工的供养亲属是指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1.8.1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

3.1.8.2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1.8.3的兄弟姐妹包括随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材料

4.1基本材料

4.1.1与因工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提供赡养子女、父母、配偶或其他亲属的资料,如结婚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核对原件,收集复印件。

4.2补充材料

4.2.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承诺书:供养父母等亲属时,要求提供原件。

4.2.2丧偶证明:由行政部门出具,供养亲属为孤儿或丧偶老人的,领取原件。

5处理表单

5.1《南京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审批表》,见附录A表A.1。

5.2《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承诺书》,见附录A,表A.2

6处理流程

6.1供养亲属资格确认按流程进行:申请人提交单位盖章的《南京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确认后反馈给申请人。

7结算时限

7.1供养亲属资格应当就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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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589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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