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总工会、驻桂中直企业、区有关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区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条件: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每年6月至10月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户外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的,
二。发放标准:用人单位职工高温津贴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发放的,每人每月从250元到300元;日付,每人每天11.5元到13.8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但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三。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正常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情况和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或旷工未能提供劳动力的;
(二)在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因其他个人原因不能参加高温作业的。
四。用人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按照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发放高温津贴。
5.对于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场所是否属于高温场所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约定。
六、防暑降温工作具有季节性,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员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七、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克扣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得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八、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含35℃)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或者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工作。
九、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高温津贴政策解释。各级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用人单位做好高温期间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监督。
十、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