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邀请邻居强奸精神病妻子按行情收费,声称“至少还能挣钱”

男子邀请邻居强奸精神病妻子按行情收费,声称“至少还能挣钱”,第1张

男子邀请邻居强奸精神病妻子按行情收费,声称:“至少还能挣钱”

近日,广东中山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强奸案。

在的邀请下,胡某先后两次到其位于中山市的住处吃饭,其间两次强行与的妻子郑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还付给钱。根据案情,胡某是为了赚钱。

听起来很神奇。男人会用老婆换钱吗?这是什么样的老公?

(案例来源: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病历:

魏和妻子在中山打工,租住在出租屋里。魏学历不高,所以工作不是很稳定,收入不高,经济状况比较拮据。然而,2018年至2020年间,妻子精神病复发,生活更加艰难。然而谁也没有想到,因为钱的问题,魏竟然做出了出卖妻子的事情。

魏和胡是在四川达州认识的,当时他正在中山工作。56岁的胡(音译)是一名初中生,无业。他花了一两天时间打零工,几乎和魏一样。

所以两个人才会同病相怜。如果他们有事做,他们可以一起吃顿饭,喝点酒来缓解他们的痛苦。

案发前一段时间,胡赚了点钱,魏请他到家里吃饭喝酒。当胡来到魏家时,魏的妻子郑也在,当他们开始喝高时,他们开始谈论男女之间的爱情。胡告诉魏,他已经很久没有接近女人了。最近他生气了,说最近赚了点钱。

魏在一旁说,有钱找女人不容易。把钱给我。胡看了郑一眼,对魏说:“那我就把钱给你。”

这不过是胡随口一说,没想到魏也不反对,也不说话。他看了一眼发呆的妻子,嘀咕道:“这样赚钱还不算太坏。”然后,我给胡斟满了酒。

胡听了,不是暗示接受自己的提议吗?胡某心中暗喜,一口喝下了这杯酒。这时,主动退出房间,留下胡某和妻子郑某在里面。

胡忍了好久,立刻扑向郑,把郑抱到床上。这个郑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缺乏性自卫能力,很快被胡进入体内,进行性交。

事发后,魏甚至不顾妻子病情,回房与胡喝了两杯。然后胡按照他们认为的“行情”付给魏。

有了第一次,自然就有了第二次。两天后,胡又回到魏家,用同样的手段与郑发生性关系。

幸好最后郑被胡性侵,魏和胡落入法网,不然郑不知道什么时候会被老公魏出卖,甚至还联系了更多的“买家”。想想真的很可恨。

近日,这起案件在网上引起热议。更多的时候,她的丈夫牟伟会因为没有做任何私人的事情而受到指责。他的行为实在无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胡某应邀到被害人家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性侵犯。此外,事件发生后,牟伟得到了钱。显然,人们不禁猜测,是牟伟主动要求胡某做违法的事情,以获取不义之财。如果是这样,那就太过分了。

最后,毫无疑问,胡和魏都会以强奸罪被判刑。从法院的判决来看,胡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魏另案处理。显然,魏也被当作了刑事犯罪,也被当作了强奸罪。


在这里,有一点大家都不明白。胡强奸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以强奸罪处罚他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魏并没有强奸他的妻子郑。为什么他也因强奸罪被处罚?

那么应该从强奸犯的“主犯”和“从犯、从犯”来解释。

主犯,强奸罪的主犯是实施强奸罪的犯罪人。在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中,都有可能是主犯,也就是轮奸。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

从犯包括两种人: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和完成中对主犯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指的是帮助犯。

本案事实:本案中,牟伟邀请胡某到家中吃饭喝酒。当胡某试探性地提出与妻子郑某发生性关系时,牟伟不仅拒绝,还自动走出房间,给了牟伟与郑某发生性关系的机会。因此,牟伟虽未参与强奸,但故意为胡某创造有利条件和机会,其行为系从犯。

还有人质疑,郑在与胡发生性关系的整个过程中没有反抗,为什么不认为是自愿行为?

这是刑法规定的:

如果精神病患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无民事行为能力,与其发生非法性交,无论使用什么手段,也无论女方是否“同意”,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在不知道该妇女患有精神病或者精神错乱的情况下,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则不构成强奸罪。
另外,在间歇性精神病妇女精神状态正常期间,经其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郑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疾病,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具有无性正当防卫能力(本案发生后,对郑某的精神也进行了鉴定,确认郑某在发病期间缺乏性自主能力)。此时胡某与郑某发生了关系,可以直接认定胡某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以其他手段对其实施了强奸。

即胡违背被害人意愿,采取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与郑无“反抗”发生性关系。在此之前,他没有得到郑的主观同意。在关于“构成强奸罪的要件”的条例中,确立了实施强奸罪的要件。

如何衡量句子:

一般强奸罪的刑期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没有加重情节。如果强奸像一个残疾人,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和犯罪严重程度,基准刑可以提高20%以内。郑有精神病,属于精神残疾,所以胡的量刑较重。


案发后,胡如实供述属于坦白,且具有坦白从宽等法定从宽情节,最终根据《关于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减轻基准刑20%以下。
同时,因胡某两次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法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但魏的行为客观上帮助胡的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可以认定为从犯,他也将面临刑事处罚。魏的行为确实有点恶劣。判决书显示,魏另案处理,但最终判决不公开。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魏的严重程度不轻,三年以上的刑期应该是免不了的。

什么样的心态可以把老婆作为物品送给其他男人?到底是道德沦丧还是贫穷激发了人性的恶?

你对胡和魏在本案中的行为有何不同看法?你认为胡的判决是轻还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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