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以上、平方米以上自建房及安置区房纳入管理!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发布

层以上、平方米以上自建房及安置区房纳入管理!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发布,第1张

3层以上、300平方米以上自建房及安置区房纳入管理!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发布

三湘都市报5月27日讯(全媒体记者卜兰)近日,长沙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办法》,从房屋安全鉴定、安全隐患处置、完善审批程序、规范经营管理、加强日常监管等5个方面,强化源头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成为全市自建房安全管理的“行动指南”。

3层以上300平米以上的自建房和安置区的房屋要纳入管理

《办法》指出,城市、县城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居民自建住房。新农村村民自建房应控制在3层及以下。3层以上(含3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和安置区房屋,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新建自建房不得批准。

属于一般房屋安全隐患的,属地街道(镇)要提醒房屋所有人加强日常观察和维护;水电、燃气、电梯、消防设施设备存在缺陷的,要向自建房业主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期整改的,依法强制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街道(乡镇)进行核实,确认后在问题台账上注销。

属于较大房屋安全隐患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采取先停业后整改的措施,向业主出具限期整改责任书,督促业主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整改方案,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自建房业主应当组织整改方案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后,问题账号注销,保证一个合格,一个注销。

未批先建现状不符合标准的,按规定整改处罚

对未批先建但符合当时相关规划要求或土地权属用途的,在满足结构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经当地乡镇(街道)确认相关政策和标准后,由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当时建筑政策和相关规划审批要求要求的建筑面积和楼层进行认定。现状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按要求整改到位并依法完善处罚程序后,再进行不动产登记;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同时,必须消除安全隐患才能作业。自建房必须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认可,出具合法、真实、整体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在保证房屋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方可用于经营。房屋经鉴定安全等级为C级的,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恢复办理整改验收手续;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的,禁止一切经营活动。

此外,坚持“谁审批谁监管,合法的必不合法”的原则。教育、公安、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将所有居民自建房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加强常态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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