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男子相约离婚发生性关系,觉得男子能力一般后提分手被强奸

女子与男子相约离婚发生性关系,觉得男子能力一般后提分手被强奸,第1张

女子与男子相约离婚发生性关系,觉得男子能力一般后提分手被强奸

背叛自己的婚姻,搞外遇,就是这么理直气壮!这种人的思维逻辑是没办法理解的。谁也想不到,这起强奸案的起因是如此仓促和荒谬。

一个男的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女的,两个人都觉得婚姻失去了新鲜感,想另寻新欢,于是约定一起离婚。然后女方去了男方住的地方,和男方住在一起。才过了几个晚上,女方不仅觉得男方长得丑,而且表现很不正常,就食言了当初的协议要一起离婚,男方却不甘心。他甚至声称,“感情上的事情怎么能这么无所谓,她就食言了?怎么会这么渣?”

然后他这一波操作直接激怒了女方,女方一气之下报了案。警察赶到后,将两人带回派出所了解前因后果,当场粉碎了警察的三观。

(案例来源:静安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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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再现:

25岁的男子小张,结婚才两年,却觉得婚后生活索然无味。他觉得自己的婚姻开始的太匆忙,心态逐渐变得不稳定。他整天在网上某个交友软件上游荡,寻找“知心人”互相倾诉心事。

2021年的一天,小张去某交友软件寻找“知音”。没想到他以为的命运又来了。我遇到了李女士,她和我差不多大。他们最初的交流感觉比较合拍,于是互相加了微信好友,深入了解对方。他们成为朋友后,就开始聊天。两人都向对方谈了自己的婚姻状况,但这次聊天让双方都有久别重逢的感觉。他们发现彼此对婚姻的看法不同。

从早上到晚上,两个人慢慢聊天,渐渐觉得对方就是自己要找的人。他们一致认为,趁着年轻,还有时间和机会去选择,所以为了自己的幸福,他们应该有勇气做出选择,结束现在的婚姻。他们约定,一起向老公/老婆提出离婚,然后一起结婚!

这两个人也很聪明。这不是很草率吗?但是他们觉得过了这个村就没有店了。

很快,两人在网上确认了恋爱关系,谈了恋爱。然后,李女士觉得两人都赶到现场的时机已经成熟,于是找了个理由骗丈夫去外地住一段时间,于是直接跑去找同样和妻子分居的小张,于是李女士直接和小张一起住在出租屋。

见面第一天晚上,两个人就很自然的发生了关系,没有任何悬念。两个人开始像恋人一样生活在一起。刚开始的几天,两个人还觉得挺新鲜的。他们的激情让双方暂时忘记了婚姻的无聊,享受了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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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好景不长。没几天,李女士发现小张的表现越来越差。激情消退后,她发现小张并没有自己想象中的那么好,性能力也不如现任老公,长得还有点丑。这个我就不说了,三观还是有很大的差异的。在一起时间长了,这些问题都暴露出来了,她开始意识到自己太草率了。

没多久两个人就因为一些琐事吵了起来。最后李女士直言,和小张分手对双方都不合适,她要回去。

没想到小张很固执。他认为李女士是在和自己吵架,无理取闹。他不同意和李女士分手,所以两人谈不拢。李女士收拾好行李准备离开,但小张将李女士的行李扔回房间,将李女士推进房间,直接锁上门,将李女士囚禁。

他对李女士说:“你对待感情怎么这么不负责任?说了就反悔,太不好了。”

他的脑回路真的很让人费解。他在婚姻中出轨,对婚姻不忠。他怎么还在这里高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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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小张女士锁在房间里后,无论李女士说什么,骂什么,求什么,他都无动于衷。他以为李女士只是一时想不通,他不舍得让李女士就这样离开自己。他觉得自己已经爱上了李女士。

本质上,他只是犯了男人犯的所有错误,生理上只依赖李女士,而失去理智的小张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他甚至荒谬的认为夫妻吵架很正常,“床尾吵架”,再发生两次性关系,这两个人的关系自然会缓和!

于是他进了房间,直接把李女士推倒在床上,不顾李女士的反对,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这一次,李女士对小张彻底失去了兴趣,甚至产生了反感。

这时候李女士才明白,她觉得这个小张心理有问题,不能和这种男人生活在一起。她冷静下来,做了一个打算,假装向张女士认错,和她复合。她信以为真,又让李女士出来了。

重获自由后,李女士趁机偷偷报警。事后小张然因害怕而逃跑,第二天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然而,到案后,小张仍然不认为自己有错。他告诉警察,他和李女士是真心相爱的。虽然没有离婚,但两人都约好了离婚,一起生活。他没有强奸李女士,都是自愿的。

当然,警察没有听他的一面之词。经现场勘查,双方供述并取证,最终确定小张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数据映射

暂且不谈小张和李女士的道德品行,回归法律。小张涉嫌强奸的行为是如何认定的,其法律依据是如何认定的?除了涉嫌强奸,小张是否还涉嫌非法拘禁?

强奸:

刑法规定,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未经妇女主观同意,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道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案情非常清楚,证据确凿。小张未经李女士同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一点已由双方口供统一证明,在李女士体内已取得小张留下的精液。性交已经具体完成,那么小张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强奸罪。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自由。非法拘禁罪不是危险犯,而是实实在在的犯罪。现实的自由主要包括身体四处活动的自由、离开某一场所的自由和在该场所进行身体活动的自由。责任形式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非法拘禁通俗解释就是主观上故意拘禁他人,使其在特定场所不能外出,失去人身自由。就像本案中的李女士,被小张强行反锁在房间里。李女士完全与外界失去了联系,出不了那个房间门。

构成本罪的要件是:一是被害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二是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特定的人身自由控制;第三,拘留他们是违法的。

本案事实:本案中,小张不愿意得知李女士要离开,于是将李女士锁在房间内,禁止其外出。李女士意识到小张在两性关系的处理上有很多心理问题,也意识到自己在他的控制下失去了人身自由。她在与小张发生关系后被迫屈服,争取重获人身自由的机会。在此过程中,小张主观上有意控制李女士的行动自由,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如被限制方本身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强制拘留执法)。因此,小张的行为已完全符合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此时小张只是想控制李女士的行动自由,而最终目的并不是强奸李女士,那么小张将面临数罪并罚的情况,所以需要判断小张拘禁李女士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也就是说,如果小张锁门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限制其离境,还打算与李女士发生关系,那么此时锁门就是一种性侵的手段,所以不需要单独讨论罪名,而是直接以性侵罪处罚。

所以按照这个推论,小张的行为最终是按照强奸罪处罚的。根据刑法规定,其行为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小张也有从轻判决的时候。案发后第二天,小张主动投案自首。最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李女士的谅解。

根据《共同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40%以下。所以小张可能会从轻处罚。

但是,一旦确认小张一开始并没有以强奸罪拘禁李女士,她将面临拘禁罪和强奸罪的双重处罚。但拘留情节较轻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也就是说,即使对小张有较轻的量刑,以拘役罪所判的刑抵消,他很可能仍将面临三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起诉书截图

说几句题外话: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夫妻矛盾往往是内因造成的。从他们的行为来看,他们对婚姻的态度存在很大的问题,可以说是不正当的。

但是,他们没有从自己身上找原因,没有回到婚姻本身,积极地做自我反省,经营好婚姻,而是选择了一种消极的方式来避免对婚姻的欺骗,甚至是藐视法律,触犯法律。

最终,小张将面临刑事处罚,留下终身犯罪记录。同时,他们的婚姻也将岌岌可危。我不知道如何面对我的家人。太可悲了,我本可以好好生活,好好经营我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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