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因装修变“凶宅”,法院判装修公司赔万:客观上导致房屋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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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因装修变“凶宅”,法院判装修公司赔5万:客观上导致房屋贬值

新房装修时出了意外。装修工触电身亡,好好的新房变成了死人的“凶宅”。车主应该怎么做?东莞的程先生选择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房屋价值损失1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最后,东莞中院二审认定装修公司赔偿房屋价值损失5万元。

裁判网截图

6月6日上午,上游新闻记者(邮箱[email protected])采访了本案的承办律师、广东魏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卫平,他对这一典型案例进行了解读。

装修工人意外死亡,业主起诉装修公司

6月6日上午,上游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了一起成先生与东莞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一审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二审由东莞中院开庭。

原因是,2015年1月,原告程先生及其妻子王女士以55.9万元购买了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的湘茶郡的商品房一套,后于2015年9月与公司签订了新房装修合同,装修工程总金额为5.6万元。

没想到,新房装修过程中发生了意外。2015年10月,装修工人魏在布线槽时触电身亡,尸体在屋内停放7个多小时。

事后,唐婷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未向失主程先生说明。2017年1月,程先生将唐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房屋价值损失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一审二审均获支持:房屋价值确实受损

对于程先生新房成为“凶宅”的矛盾焦点,被告唐婷公司一审辩称,程先生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所谓不祥之地、凶宅完全是封建迷信,法律上不存在凶宅这一说;事故未对程先生造成任何损失,也未对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功能造成损害。同时,只有房屋的交易才能反映房屋是否贬值;最后,认为涉案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唐婷公司没有过错,不应进行赔偿。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唐婷公司对程XX、王XX(记者注:程先生、王女士的名字)的房屋进行装修,其工人在施工中触电身亡。如因此造成房屋损坏,唐婷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补偿这一核心问题上,一审法院认为:“房屋的市场价值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如建筑成本、地理位置、供求关系、人文环境等。房屋内人员非正常死亡虽然没有造成房屋的物理损坏,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群众对这类房屋普遍存在着禁忌、焦虑、恐惧等抵触情绪,客观上导致这类房屋转让、出租或交换相对困难,价值贬值。因此,本院认可唐婷公司的装修工人。鉴于程XX、王XX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财产损失数额,评估机构对此无法评估,本院综合考虑程XX、王XX购房时的价格、房屋受损时的市场价格、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唐婷公司赔偿程XX、王XX共计5万元。”同时,法院不支持程先生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定非正常死亡会损害房屋价值。

在一审判决书中,记者还发现了一个细节:程先生曾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该鉴定机构发表声明称:“因涉案当事人认为房屋价值贬值是装修工人当场死亡所致,此类业务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属于鉴定评估业务范围,故无法对本案贬值金额作出价值鉴定。”

唐法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认为:“死亡事故使涉案房屋变成了‘凶宅’和不祥之地,进而认为造成了涉案房屋的贬值。这种观点完全是封建迷信,不是善良习俗。一个营利性的公司懂得抵制封建迷信,原朝廷不应受迷信影响。”然而,法院没有接受唐婷公司的辩护,在二审中维持了原判。判令公司赔偿5万元,驳回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予赔偿)。

律师:没有法律规定指习惯

尽管程先生与公司的赔偿纠纷已经过去了5年,但承办此案的律师张卫平仍记忆犹新:“这是我办理的第一个关于‘凶宅’的案件。原告程先生当时很郁闷。装修新房的第一天,水管工意外触电身亡。结果整个装修都停了。而装修公司一直无法协商赔偿问题,他只好去法院起诉。直到案子判决,他用补偿款重新装修房子。”

一审二审均判决装修公司赔偿业主房屋价值损失。这样判断的依据是什么?张卫平律师解释说:“民法的起源有法律规定和习惯。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习惯上是这样判断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确实没有对‘鬼屋’的定义,这个房子的物理价值也不会被贬损,但对‘鬼屋’的理解来自于普通人几千年来积累的习惯。普通人会认为‘鬼屋’会对购买者的心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大众对‘鬼屋’的抵触情绪,房屋的实际价值会被贬损。故判决赔偿5万元。判决既考虑了客观事实,也考虑了公众对‘凶宅’的心理预期,有理有据。”

作为印证,二审判决书称:“房屋的价值不仅由其使用价值决定,还受地理位置、供求关系、人文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按照现在的民风,群众对‘凶宅’有抵触情绪是客观事实,这无疑会降低涉案房屋的交易价值。”

数据与图形和文字无关。

如果新房装修过程中有人死亡,业主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赔偿;如果普通人在买房过程中,在中介和业主的刻意隐瞒下,买到了“凶宅”,该如何处理?张卫平律师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如果在购房过程中遇到隐瞒‘凶宅’的情况,可以以‘欺诈’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因为房东隐瞒了对交易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实,违反了告知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买卖合同或者主张违约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赵英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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