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中信证券

海通证券中信证券,第1张

监管出手!中金、中信、海通、光大券商集体“栽了”...

中国基金报江油

周五晚上,一批券商发布了监管措施的信息!

根据中国证监会官网,CICC、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信达证券等都受到监管措施,同时也存在问题的券商有CICC、中信、海通、光大等。

其中,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光大证券被责令改正,CICC发出警示函。

CICC:被监管警告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简称“CICC”)出具警示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向CICC表示,经调查,发现CICC存在以下行为:

回归子公司天津嘉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贵公司自有房地产投资开发项目。

二是46家冗余特殊目的实体(SPV)未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完毕,22家SPV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升等级。

三是未按照《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及参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修改境外子公司章程。

上述情形违反了《境外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中信证券:责令改正

中国证监会表示,经调查,发现中信证券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第一,中信证券海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但未按照当时《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报我委批准。

二是海外子公司股权结构调整未按期完成,存在控股平台下控股平台、专业子公司下专业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SPV)下子公司、八级股权结构等问题。

三是存在境外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基金管理等非金融相关业务,回归子公司从事咨询、研究等问题。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在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海通证券:责令改正

中国证监会表示,经调查,发现海通证券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境外子公司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金融集团)下属至少12家机构(包括海通恒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9家特殊目的主体)设立未履行或未按要求完成备案程序。

二是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的商业保理业务未清算。上述业务不属于“融资租赁”的业务范围,不符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及参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的要求。

三是境外经营机构股权结构梳理和整改方案制定不认真,存在重大错误和遗漏。比如恒信金融集团的相关层级调整方案直到2021年8月才上报,恒信金融集团对Vitex Express的间接持股到2021年9月才补充。四是除涉及刑事案件或已提交上市申请的项目外,海通开元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包括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境内项目未结清。五是未按照《境外办法》的规定修改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章程。

上述情况违反了《境外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光大证券:责令改正

中国证监会表示,经调查,发现光大证券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境外子公司中国阳光福尊移民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移民服务,不属于金融相关业务范畴,存量业务尚未清理。

二是未督促海外子公司完成OP EBS Fintech Investment Limited、东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郭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合伙份额)清算工作。

三是至少1家子公司和1家特殊目的实体(SPV)的撤销未按期完成,11家子公司和3家SPV的层级调整未能有效压缩海外子公司层级结构。

上述情形违反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和参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根据《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信达证券被责令改正

两位校长被监督谈话

证监会认定信达证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设立。二、回归持股公司建信国贸(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尚未完成清算。三是未按照《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及参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修改境外子公司章程。另外,《境外办法》给出了最长三年的整改期限,但你公司在整改期限内工作进展缓慢,随意做出和履行相关监管承诺,相关监管规定执行明显不到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境外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反映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朱瑞民作为公司分管境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吴作为公司合规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2年6月9日15: 00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进行监管谈话。

编辑:船长

版权声明

中国基金报享有本平台发布的原创内容的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授权合作联系人:于先生(电话:0755-82468670)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聚客百科

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543835.html

()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09-09
下一篇 2022-09-09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