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在小时内“死掉”,否则就拿不到工伤赔偿,为什么要这样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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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48小时内“死掉”,否则就拿不到工伤赔偿,为什么要这样抉择

打开新闻,马殿臣是哈尔滨一家供热公司的门卫。2021年3月12日凌晨,他在公司收发室突发脑溢血。送医后,医生断定马殿臣脑死亡,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此时,对于妻子刘兴坪来说,拔掉呼吸机是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拔掉,意味着丈夫即将停止呼吸,而在外地工作的女儿还没有回来见父亲最后一面;如果不拔除,就意味着很难被认定为工伤。60小时后,刘兴坪和她的女儿决定拔掉呼吸机。正如他们所料,马殿臣的死亡并没有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必须在48小时内“死亡”,否则得不到工伤赔偿。为什么选择这种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这里的“48小时”成为工伤认定最难逾越的一道屏障,以至于马立克电辰因与自身工作高度相关的死亡,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等案件,都无法认定为工伤。

是否认定为工伤,对死者家属来说差别很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领取死亡补助金等一次性赔偿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为49万左右,2020年提高到80万以上。刘兴坪本可以获得这笔高额赔偿,前提是他必须在女儿见到父亲最后一眼之前,抛弃家庭纽带,拔掉呼吸机。刘兴坪的选择无疑会得到所有人的认可。无论是法律还是制度,如果违背了人们朴素的道德观念,那么显然是不合理的,至少是值得被拷问的。

有人会说,法律是刚性的,既然规定了48小时的限制,就应该严格遵守。现实中,马立克典臣的案例占大多数,但也不是没有例外。2016年发生在广西的一起案件中,梁某某在出差返回途中死亡,但因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未被认定为工伤。家人没有放弃。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二审支持了家属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从保护从业人员的立场进行解释,梁某某被认定为工伤。

这是一个值得称道的判决,既没有突破法律,又最大程度地顾及了人情。工伤保险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者死亡、伤残后,给予其本人及其家属一定的物质补偿。因此,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应该是因果关系,即是否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而不是抢救时间。48小时没问题,多一个小时就不行了,显然不公平。

事实上,48小时规则本身可能站不住脚。按照一位劳动法专家的说法,“48小时规定是医疗抢救的黄金时间”,但在医疗专业人士看来,这种说法是荒谬的。“医学上没有绝对的48小时限制”。这小小的差别,既反映了不同专业领域的技术壁垒,也说明“48小时”规则夹杂着法律原则之外的多重考量。

2019年,人社部曾有回复,认为在抓工伤认定时,要兼顾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基金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扩大。这段话让人百感交集。任何立法都不能脱离实际,但“48小时”规则兼顾了用人单位和社保基金的利益,却选择性地忽略了劳动者的利益。

是时候从法律层面调整工伤认定的“48小时”时限了,因为不应该让人在法律和人性之间做选择。现实中经常发生的一幕是,企业为了逃避工伤赔偿,强烈要求医院“不要放弃,继续抢救,我们会全力配合”,而患者家属则纠结于是否要拔掉呼吸机,提前结束亲人的生命。这一幕很讽刺,也很悲伤,但本不该发生。

阅读延伸

湖北一警察上班途中心肌梗塞死亡,但未被认定,工亡社保局回应。

“我跑下楼,发现他躺在走廊的拐角处。他拿了两片硝酸甘油片,让他跟领导请假。他说最近有个案子很忙,他约了一个同事上午谈案子。”6月7日,雷艳(化名)回忆起与丈夫燕文(化名)的最后一面,后悔当时没有抱着他。

秦文是江陵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的队长。2020年12月11日上午,他和妻子分手,开车上班。9个小时后,医生宣布他死于恶性心律失常。他只有41岁。

据江陵县人社局介绍,秦文发病时间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发病地点也不在上班地点,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定人社局结论错误,要求重新认定,人社局提出上诉。我们在法庭上了解到,在转送医院抢救的救护车上,他还在和同事、工作对象联系。”雷岩表示,警察工作性质特殊,人社局的认定脱离实际。

秦文去世前的照片(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妻子:

我老公在上班的路上生病了,他在到达期间坚持抢救无效死亡

雷艳介绍,2020年12月11日上午8点,燕文像往常一样出门下楼,准备开车去单位和同事见面,详细讨论一起非法入境案件。在走廊的拐角处,他突然感到心绞痛。

2019年底,秦文在江陵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值班时,突发胸闷胸痛,被同事送往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出院后一直随身携带相关药物。

此刻,他已经无法自己服药自救了。倒地前,他给正在家中度假的妻子打电话求助。

“我跑下楼,看见他躺在走廊的角落里,神志清醒。喂了两片硝酸甘油片半个小时,他就起来要上班了。”雷艳拉着丈夫让他给领导打电话请假,丈夫却说手头有急事,已经和同事约好了上午面试。面试结束后,她必须向领导汇报。

说完,秦文匆匆下楼,发动汽车出了小区。

法院调取视频资料发现,秦文于9时57分驾车进入江陵县人民医院,独自进入医院门诊区域,10时22分住院,13时23分出院,由救护车转往靖州第一人民医院。

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记录显示,秦文于15点14分入院。7时27分,秦文因恶性心律失常和心源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雷岩介绍,事故发生前一个月,燕文从禁毒岗位调到出入境管理岗位。“只是因为身体原因才被调走的。之前做过五六年禁毒工作,然后在基层派出所。他们都处于随时出门的状态,白天黑夜,甚至下班后。”

雷艳说,考虑到岗位调动,她可以稍微规律一点作息。其实她为了一个案子经常几天不在家,回家后随时被叫走。“他出事的时候41岁,孩子9岁。以前家里摆满了荣誉证书,外面挂着警服。出事后,我就没敢提他了。警服和证件收好,放回老家。我不敢让我的孩子看。”

秦文生前获此殊荣(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病时间不是工作时间,发病地点不是工作场所

2021年1月,雷艳向江陵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希望将秦文认定为工伤。

两个月后,江陵县人社局出具《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不认定秦文突发疾病死亡为工伤。

雷艳因此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这一决定,重新认定秦文为工伤。

2021年10月,江陵县人民法院认定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结果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认定秦文死亡。

判决书称,江陵县人社局认为,案发当日秦文应正常上班,其工作时间为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事故发生当天,秦文没有请假,也没有去单位上班。突发疾病期间,单位没有给他安排工作任务。

判决书称,人社局认为,秦文在上班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突发疾病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他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而且,江陵县公安局认定秦文的死亡是“全天未能工作,初步确认死亡”,并非因公牺牲。

江陵县人社局认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准确。

江陵县公安局表示,该单位只是用人单位,无权认定秦文的工伤待遇。

秦文的多名同事、工作对象和救护医生出庭证明,秦文在出事前一段时间一直在跟进一起非法越境案件,在去医院和转院期间也在联系同事做对接工作。

“死的前一天,他约了法制大队的大队长在出事当天见面,讨论走私案;他在救护车上联系了救助站的站长,电话没人接。站长证明他们之前一直在对接一个案子;这两个警察证明,他在救护车上的时候,和这两个人有过电话交谈。”

雷艳说,由于警察工作的性质,他们经常需要外出办案,不能因为不在办公室就被发现不上班。这些证人可以证明秦文在生病期间仍然忙于工作。

江陵县人社局认为,未接通的电话不能证明其内容,证人称案发前一直在对接一个案件,只能证明案发前的情况;如果事发当天确实安排了对接工作,公安机关早就依法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不承认这一事实。

秦文生前获此殊荣(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法院: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广义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当认定应当撤销

江陵县人民法院认为,如何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概念,应取决于员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而从事自己的工作。如果是这样,雇员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本案中的秦文是办案的一线民警。他的工作时间比较特殊,不应该局限于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他的“工作时间”应该广义理解。

其次,“工作岗位”强调的不是工作的地点和职位,而是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在这种情况下,秦文前一天还在处理手头的案件,还在通过电话或微信安排工作。他前一天没有请假,他和同事约好了第二天的工作,表示秦文第二天会正常上班。

法院认为,秦文在上班途中突然感到身体不适,且其当天虽未进入工作场所,但其上班路线经过江陵县人民医院,不排除其因上班途中身体强烈不适而不得不临时前往医院。

“如果他先去职场再去医院,可能会错过治疗的黄金期。而他在医院治疗期间仍在接触手头的工作,仍是为了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这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根据判决,这已经不是秦文第一次出事了。一年前,他在单位值班时突然生病。送到医院检查后,发现他患了这种病。虽然他的健康状况在治疗后有所改善,但他的身体状况不再完全健康。这种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他本人必须时刻随身携带相关药物。秦文死于旧病复发,这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引起的。不可否认,前后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结果明显不当,应当依法撤销”。

7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联系江陵县公安局局长易伟,核实秦文的工作。电话挂了,短信也没人回。江陵县人社局副局长闫腊青在电话中说,他正在开会,稍后给记者答复。截至发稿,记者尚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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