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配偶经商办企业相关规定

领导配偶经商办企业相关规定,第1张

中办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

新华社北京六月十九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有关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提高政治站位,严格管理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要求纪律,不折不扣落实规定。

加强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是从严治党、监督干部的重要举措。《条例》贯彻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总结实践经验,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适用对象和情形、工作措施、纪律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明确,经商办企业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配偶,主要是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相当职务的人员;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投资创办企业、在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等。《规定》分别对不同级别、不同类别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出了禁止性要求。领导干部职位级别越高,要求越严格,综合部门比其他部门更严格。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年度集中报告后新经商办企业的,应当及时报告。对领导干部的报告,要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经商办企业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领导干部作出说明,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退出现职接受工作调整,并视情况给予领导干部相应的处理和处分。其中,对拟提拔或者继续使用的领导干部,结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考察,不符合拟任职禁止条件的,退出经商办企业,不同意退出的,不得任用。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未如实报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令,以委托、匿名投资等形式虚假退出经商办企业的,,以及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私利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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