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立法规定:因从事电诈受刑罚人员最高可处三年不准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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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立法规定:因从事电诈受刑罚人员最高可处三年不准出境

央视6月21日报道,《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二审稿今天(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审稿拟进一步扩大对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的治理。

一是扩大欺诈监测和治理对象范围,从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扩大到支付工具和服务,将人们生活中常用的数字人民币钱包和支付条形码纳入其中。

二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清算机构建立跨机构账号验证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为客户提供查询其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便捷渠道。

第三,确保监控和识别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的有效性,明确金融机构可以依法收集必要的交易和设备位置信息。

四是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完整、准确传输相关交易信息,防止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洗钱。

草案加强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未建立健全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或者未有效执行该机制,经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后拒不整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草案二审稿规定,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自处罚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内,出入境管理机关可以决定不允许其出境。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增加草案法律责任部分的罚款,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并且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是增加对电话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户等使用的限制。被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利用,并加大限制的情况。二是根据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现实需要,需要增加对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可以采取出境限制措施的规定。第三,调整了违反本法的罚款幅度。

草案二审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户等。为上述卡、账户、账号等提供实名验证协助。不得非法买卖、出租或出借。被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有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采取限制其相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涉案人员的出境措施,草案二审稿规定,来自或者前往电信网络诈骗严重的特定地区的人员没有合法、真实的理由,出境活动中有重大诈骗嫌疑的,出入境管理机关可以决定不准出境。

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出入境管理机关可以决定自处罚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内不得出境。

草案二审稿还调整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

明确,非法制造、销售、提供、使用专门或者主要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设备、软件,或者从事与诈骗有关的支持、协助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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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420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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