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佳收警示函减持青鸟消防存违规

陈文佳收警示函减持青鸟消防存违规,第1张

陈文佳收警示函 减持青鸟消防存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7日讯。近日,深交所网站刊登了对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原5%股东陈的监管函(公司部字[2022]第149号)。2022年6月22日,陈通过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鸟消防”,002960)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SZ)。

从2019年8月9日青鸟消防上市至2022年6月20日,陈持有的青鸟消防份额从10.20%降至4.96%,累计变动5.24%。陈在持有青鸟消防股份累计变动率达到5%且持股比例降至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买卖青鸟消防股份,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和第3.4.2条的规定。请深交所陈充分关注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青鸟消防的主营业务为消防安全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01年6月成立,2019年8月在深交所上市。

据青鸟消防一季报显示,截至2022年3月31日,陈为公司第三大股东,持股6.34%。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者合计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5%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次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的5%后,该投资者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申报并公告,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次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5%后,应当在该上市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增加或者减少1%的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购买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自购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对超过规定比例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次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持有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申报和公告。在报告期内以及作出报告和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次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托凭证的股东或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等相关当事人,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和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2条: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5%以上,或者该权益股份的后续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

前述投资者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购买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超过规定比例的股份在购买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之日起及时报告并公告,督促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公告义务。

以下为原文:

对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原5%股东陈的监管函

监察部[2022]149号

陈:

2022年6月22日,您通过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权益变动表简称。自2019年8月9日公司上市至2022年6月20日,你公司股份由10.20%下降至4.96%,累计变动5.24%。你在公司股份累计变动达到5%且持股比例降至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买卖公司股份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和第3.4.2条的规定。请充分重视上述问题,从中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同时,我部提醒您,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通知你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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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359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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