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设有上下限,当国际市场油价高于每

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设有上下限,当国际市场油价高于每,第1张

部门:国际油价超每桶130美元,国内成品油价格2个月内不上调

据国家发改委(NDRC)网站29日消息,中国石油开采比例超过70%。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机制,国内成品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成品油调价日前10个工作日的平均价格,以下简称国际油价)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当国际油价超过每桶130美元的上限时,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再提或降。

为减轻下游用户和消费者负担,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经国务院批准,当国际油价超过每桶130美元监管上限时,短期内(不超过两个月)不上调国内成品油价格。如果国际油价超过每桶130美元的监管上限超过两个月,将提前明确相关政策措施。

同时,为保护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保障成品油安全稳定供应,中央财政将对炼油企业给予阶段性价格补贴。补贴标准为,调价期间,汽、柴油价格按未调整的金额进行调整。符合条件的炼油企业可按流程申请。

据财政部网站6月29日消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6月14日发布《关于做好国际油价达到调控上限后实施阶段性价格补贴工作的通知》。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地方监管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保障成品油安全稳定供应,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减轻消费者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上限时,不阶段性提高成品油价格,中央财政对炼油企业给予相应价格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期限

补贴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炼油企业。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上限(每桶130美元)时,给予炼油企业阶段性价格补贴,政策期限暂控制在两个月。如果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高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上限,将提前明确相关调控政策。

二。补贴标准和补贴数量

以10个工作日(对应成品油调价窗口)为一个周期计算,补贴标准为该周期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的金额。

补贴金额为炼油企业期内汽、柴油实际销量,以企业缴纳消费税的汽、柴油实际销量为基础计算。

三。补贴的申请和支付

中央企业集团负责组织下属炼油企业申报补贴资金,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组织地方炼油企业申报补贴资金。

(一)报告备案。按照要求,各炼油企业填写炼油企业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由中央企业集团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汇总并于第一个补贴周期结束前报送财政部,获得后续补贴资格。

(2)企业填报。有关炼油企业以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根据实际销量填写《调价窗口期炼油企业销售情况表》(见附件2),在每个补贴周期结束后报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审核。

(3)资料审核。按照属地原则,相关炼油企业将相关材料报财政部地方监管局,经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初审盖章后,由炼油企业报送中央企业集团或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原则上,审理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汇总申报。中央企业集团和省级财政部门对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汇总,填写《阶段性油价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报财政部。中央企业集团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每个补贴周期结束后及时申报补贴周期的油价补贴。

(五)资金拨付。根据财政部中央企业集团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补贴金额,将补贴资金分配到中央企业集团和有关地方,地方财政收到资金预算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相关炼油企业。

四。职责分工

相关炼油企业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财政部地方监管局主要负责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审核,采取书面审查、查阅原始凭证等方式,重点审查企业上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根据企业提交的情况,对提交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上报资金申请,收到预算后及时拨付资金。中央企业集团负责核实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负责汇总上报资金申请。财政部负责组织省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按要求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发展改革委负责定期向财政部通报补贴标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密切关注成品油市场供求变化,协调相关企业做好成品油安全稳定供应工作。

五、监督和管理

炼油企业应主动接受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价格补贴资金。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炼油企业基本信息表

2.调价窗口期炼油企业销售情况表

3.油价阶段性补贴申报汇总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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