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网与同方股份

中国知网与同方股份,第1张

知网母公司同方股份:已关注到知网舆情,正在反思

今日(5月11日),杜南记者注意到,由知网母公司同方在上交所创办的“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近日在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已经关注到知网的舆情,也在反思,正在研究优化完善其商业模式,积极进行整改。

此前,知网曾多次卷入侵权风波。2021年,89岁的退休教授赵德新起诉中国知网擅自收录100多篇论文,最终胜诉,获赔70多万元。2022年,山东女作家唐小英起诉知网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一审判决知网关联公司赔偿她22800元。

5月,湖北女学者周秀鸾起诉知网侵犯作品网络传播权。知网称3129元的赔偿金额过高,遂提起上诉。然后,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周秀鸾经济损失2100元、公证费29元、律师费1000元,共计3129元。

同方股份:

我已经关注了知网的舆情

反思它

近日,知网母公司同方股份在上证所E互动平台上回应投资者对负面舆情事件的质疑,称已经关注到舆情,知网也在反思,研究优化完善业务模式,积极进行整改。“知网会将相关整改措施公之于众,并做出回应”。

同方也表示,“知网未来将在推动科技创新、学术交流、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近年来,知网多次卷入版权相关风波。

2021年,89岁的退休教授赵德新起诉中国知网擅自收录100多篇论文。最终,他胜诉,获赔70多万元,引起社会关注。2021年12月10日夜,中国知网主办方发布《关于赵德新教授诉中国知网赔偿相关问题的说明》,向作者赵德新致歉,并承诺在取得赵德新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过程中工作不力,将“正视问题,解决问题”。

山东女作家唐小英也起诉了知网。

杜南记者获得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唐小英称,她曾在《读者》、《译林》、《青年文摘》、《思考》、《智慧》等多家知名报刊发表多篇作品。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www.cnki.com.cn上向公众提供55部作品的在线阅读和有偿下载服务,侵犯了唐小英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由于知网期刊来源不同,两部作品重复上传,属于重复侵权。

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有限公司辩称,涉案文章是唐小英在相关期刊上发表的,属于期刊内容。本刊作为汇编作品,具有独立完整的著作权,被告在中国知网(http://www.cnki.com.cn)上对其采集和信息网络传播取得了期刊方的授权,是合法授权,不违反法律规定。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唐小英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知名度、商业价值、被告的侵权程度、侵权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进行的证据保全、聘请律师维权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为22800元,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驳回原告唐小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唐小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告诉南都记者,一审判决后,知网已经提起上诉,目前正在等待二审开庭。

知网诉请超额赔偿3000余元

被判继续支付赔偿金

除了赵德馨和唐小英,2022年5月,赵德馨的妻子,湖北女学者周秀鸾,起诉王智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周秀鸾向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知网关联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术期刊公司),立即停止在其iOS移动app“CNKI手机知网”上对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停止侵权赔偿金7200元、公证费29元、律师费1000元,共计8229元。其中,周秀鸾因在一审庭审中确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请求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学术期刊公司在其“中国知网移动知网”iOS手机软件上发布周秀鸾的涉案作品,并允许用户下载,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该作品,构成了对周秀鸾的涉案作品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权的侵犯。

同时,一审法院还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相关期刊或学术期刊公司从周秀鸾处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不足以证明学术期刊公司合法授权使用涉案作品。

对于是否构成法定许可,一审法院认为,学术期刊公司将涉案文章收录在其数据库中供用户在线浏览下载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期刊之间的转载或摘抄行为,不属于期刊法定许可制度的调整范围,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制度已经废止。因此,学术期刊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因周秀鸾未举证证明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学术期刊公司所获得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为专业性学术文章,具有较高的原创性,但创作出版时间较早。且学术期刊公司涉案侵权影响范围较大,主观过错程度明显,涉案文章字数按页面字数计算,不足1000字的按1000字计算。

综合以上因素,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学术期刊有限公司赔偿周秀鸾经济损失2400元、公证费29元、律师费1000元,共计3429元,驳回周秀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学术期刊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CNKI侵犯周秀鸾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审判决,驳回周秀鸾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并请求周秀鸾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同时,学术期刊公司认为其在收集、传播涉案作品的过程中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学术期刊公司认为,周秀鸾就涉案作品在其他港口的使用另行提起诉讼,多次主张赔偿,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

二审法院认为,学术期刊公司侵犯了周秀鸾对涉案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学术期刊公司在其“CNKI移动知网”iOS手机软件上发布涉案作品并允许网络用户下载的行为,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报纸转载的法律许可范围。

因周秀鸾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委托合同,一审法院支持了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均摊后的主张。依据充分,数额适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学术期刊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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