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解读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解读,第1张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解读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固定装置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第四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中的有关事项解释如下:

一、本公告背景

自201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实施之日起,至2021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固定装置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相关政策(2020年第35号, 以下简称35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带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营运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以前交通部门的管理模式。带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营运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实行以下工作机制。即相关企业通过工信部信息采集系统提交将车辆型号列入《非运输专用营运车辆带固定装置免税图集》(以下简称免税图集)的申请,工信部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编制免税图集,纳税人根据免税图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要求,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更好维护纳税人权益,进一步提高专用车辆免税管理的精准性、便捷性和及时性,35号公告和20号公告进一步优化专用车辆免税管理机制,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专用车辆实施《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固定装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口车辆的车辆生产企业、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安装固定装置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将车辆型号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装备中心根据《带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进行技术审查,将审查合格的车辆列入拟公布的目录,并请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该目录。为减轻企业负担,简化操作流程,在《目录》中附有免于申请并纳入《免缴车辆购置税固定装置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车辆名称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对已列入目录或清单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应标注免税标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办理免税事宜。

二。目录涵盖的企业和型号

包括这批目录在内,2021年至今已发布了四批目录。第一个目录涵盖244家企业的3487款,第二个目录涵盖303家企业的1931款,第三个目录涵盖275家企业的1105款,第四个目录涵盖295家企业的1265款。

包括本目录所附的清单在内,该清单自2021年以来已经公布了两次。第一次公布的名单涵盖57辆车,第二次公布的名单涵盖9辆车,两次公布的名单共涵盖66辆车。

三。车辆型号技术审查不合格后,申请人该怎么办?

(1)车型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几种情况

申请人通过申请系统提交相关信息。对于不符合技术要求、提交资料不全或填写不正确的车辆型号,装备中心将给出“不予通过”的结论。示例:

1.A公司申请将XXX通信车列入目录。该车额定载重量(生产厂家为该车设定的最大允许载重量)小于1000kg,但企业提供的专用装置在车厢地板上的投影面积小于车厢地板面积的50%,不属于特种车辆。

2.B公司申请将XXX压缩垃圾车列入目录。该车配有液压机和填充器,是一种自行装卸、转运和卸载垃圾的专用自卸车。主要用于运送垃圾,不属于特种车辆。

3.C公司申请将XXX宣传消防车列入目录,为厢式特种作业车,配备影像、音响、发电设备,用于消防知识宣传;但其专用装置多为可移动的装置和设备,不固定在车体上,不属于特种车辆。

(二)型号未通过技术审查后,申请人如何处理。

第一步:如果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的技术评审结论,可以随时通过申报系统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可以对装备中心的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设备中心重新给出技术评审结论。

第二步:如果申请人仍不认可设备中心的技术复审结论,一是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和投诉;按照工信部统一受理、责任办理、统一回复、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的原则,为对外公共服务提供“一站式”服务。第二,你可以以信件的形式向工信部举报相关问题。

四。如何确定列表中列出的特殊车辆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的改革要求,简化操作流程,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多年来特种车辆免征的税收实践和车辆技术标准的实际情况,编制了20号公告中的车辆名称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包括采油车、测试井架车、变电站半挂车等57种。

本次公告中,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全地面起重机、混凝土泵车、泡沫消防车、水罐消防车、干粉消防车、压缩空气体泡沫消防车、高升程喷射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云梯车等9种特种车辆,完全符合20号公告附件1中的技术要求,拟列入名单。

对于列入目录的专用车辆,申请人无需申请列入目录,可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直接标注免税标识。

五、申请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标注免税标识

根据现行的重新标注免税标识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已售出车辆的车型列入第四批目录后,在已售出车辆的电子信息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纳税人可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例:A公司2021年10月1日向纳税人B销售一辆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四批目录中包含了上述销售车型。第四批目录公布后,A公司可以修改纳税人B购买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志,重新上传。

六。重新贴上免税标签后纳税人该怎么办

纳税人未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可以持申请人重新标注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纳税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在申请人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并上传信息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申请人重新标注的免税标识及相关信息,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纳的税款。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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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310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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