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华科联合网安

武大华科联合网安,第1张

武大、华科发布重磅消息

2022年高考在即。

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单独发布

全日制本科招生规定

武汉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教育部“依法招生”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章程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

1.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学生:包括普通高考学生、保送生、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贫困地区专项招生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农村学生“自强计划”)、对口援藏工作的非藏族学生、少数民族班、mainland China西藏班、mainland China新疆高中班等

2.华侨、港澳台学生:包括通过华侨联考录取的学生、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的港澳台省省学生、澳门保送生、香港免试学生、台湾省免试学生、澳门“四校联考”合格学生。

第三条学校名称为武汉大学(国家标准代码10486),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邮政编码:430072)。

第四条学校是公立、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决策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它负责研究和审查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的公平和公正。招生委员会应包括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

招生办设在本科学院,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高校应当通过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aoff.whu.edu.cn)、武汉大学主页(www.whu.edu.cn)、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宣传资料等方式公示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录取结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 并结合近几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以下简称生源计划)进行编制,综合考虑各省应届高中毕业生人数、各省考生占全国招生总数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生源计划。

第十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保留少量计划,用于调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情况。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总招生计划的1%

第四章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一条普通高考、非藏族学生进藏就业、国家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班、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文化统考)、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的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的考生,还必须参加武汉大学组织的测试或选拔。艺术类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相关专业的统考或联考。武汉大学各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承认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不组织校考。

华侨、港澳台地区招生按国家和武汉大学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部关于特殊类型招生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对被保送学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候选人等进行选拔、考核和测试。考试时间、方式、要求及相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准入规则

第十三条根据平行志愿的批次(投档方式),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已入档的学生,服从专业调剂,无其他限制性条件的,予以录取。原公布计划中未完成的,通过征集志愿录取。根据各省平行志愿模拟填报情况,武汉大学省级增加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原计划的5%。因考生不服从调剂等原因不能完成计划的,撤销增量计划。

送学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的招生计划和班次名单,由学校另行向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

第十四条实行非平行志愿批次(投档方式)时,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学校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但投档数不超过武汉大学在本省的剩余招生计划数,只能录取本批次和本省本类型中空的专业。

第十五条在录取时,对于根据国家政策和省招生委员会规定可以增加分数的考生,武汉大学将承认其加分,不作省计划的特殊类型考生除外,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六条确定考生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原则。考生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最高的考生;高考总成绩相同时,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分数相同排序的原则录取考生;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不提供同分排名原则的,优先录取相关科目高分者。高考传统省份,理工科是数学+综合,文史是语文+综合;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依次对比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

内蒙古自治区,武汉大学采取了分数优先(明确分数)的录取方式。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应符合本专业(类别)高考选考科目的要求,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为准。

外国语言文学专业除非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另有规定,否则不要求口语。

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分批次提前招生,只录取明确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考生高考成绩必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一本线。

对于已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一本线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省份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

第十七条武汉大学各专业对考生外语没有限制,但所有学生入学后必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十八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武汉大学据此制定的《武汉大学考生身体健康补充规定》(另发)为准。

第十九条保送生、艺术团体、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农村学生的“自强计划”,按照教育部关于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和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条在内陆省份招收的西藏就业定向生,只录取已明确申报专业定向的考生,且仅限应届毕业生。学校投档线生源不足时,可从高分到低分降低40分,但考生高考总成绩必须不低于考生的

第二十一条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华侨和港澳台地区考生的录取办法,按联合招生办公室和学校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考生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武汉大学不予录取

华中科技大学2022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主要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罗瑜路1037号(邮编:430074);同济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行空路13号(邮编:430030)。

第三条学校是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是首批“双一流”高校。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符合本科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颁发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八年制医学生的学位授予按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的重要事项。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为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重大招生事项等方面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六条学校本科学院招生办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法律、政策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计划和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的决定。向本科招生委员会报告本科招生进展情况,并向领导小组通报招生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和咨询。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类问题。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审。

第七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投诉电话为027-87543616。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应当统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并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九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生源计划结构。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战略布局,综合考虑高考报名情况、生源质量、各省区域布局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将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剂各省(市、自治区)统考网上考生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招生类型

第十一条学校本科招生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招生(含统考、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民族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外语学生的注册;发送录取的运动员进行报名;体育专业招生;以及港澳台华侨。

第十二条凡申请入学的考生(外语生、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学生除外),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华侨、港澳台考生需参加联合招收港澳台侨学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澳门的学生也可以参加澳门的“四校联考”。台湾省的学生也可以参加台湾省高考的学科能力测试。香港学生也可以参加香港中学文凭考试。

第十三条基础项目强的学生、高校特殊项目学生、外语保送生、运动员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或专业考试及相关考试。考试(考核)的安排以年度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四条报考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生办)的要求参加相关专业测试;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招生初审。合格者可取得相应资格。

第五章准入原则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我校在教育部的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省招生办监督”的原则进行招生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学生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换挡比一般不超过105%;按批次依次志愿填报,换挡比一般不超过120%。专项招生档案名单根据我校相关专项招生简章及考生省级招录和投档规则确定。

第十七条第一志愿不够的,学校将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包括征集志愿)。如生源仍不足,其余将调剂到生源充足的省份;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参与征集志愿。

第十八条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经教育部备案的全国性加分或降分项目。同一考生符合多项的,只能取幅度最大的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对于不安排跨省、不同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学校不承认高考所有加分和分数。根据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增减分数线录取考生,择优录取;高考考生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照省级招办的投档排序规则确定优先投档顺序。高考综合改革实施省份的考生选修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对考生专业选修科目的要求。我校按照内蒙古招生1:1的计划数进行投档,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安排。

第十九条对于考生的身体条件,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录取学生时,对往届学生和新生一视同仁;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外国语学院只招收英语、日语、德语、法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但英语是日常教学的第一外语。

第二十二条确定专业时以考生高考成绩(含加分)为标准,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不设专业级差。高考总成绩(含加分)相同的考生,按各省级招生部门填报的志愿分数相同的分数确定专业录取顺序;如果没有志愿相同、高考总分(含加分)相同的省份,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综合、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确定专业录取顺序,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确定专业录取顺序。

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报专业达不到的,如遇专业调剂,根据成绩在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部门开设的所有专业(含医学专业)计划内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实行高校专业组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如确有必要且受专业调剂影响,根据考生成绩,在考生就读高校专业组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进行调剂录取;不服从调剂,将被辞退。

第二十三条强基础项目学生、高校特殊项目学生、艺术类专业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招生资格确认后,其高考成绩必须达到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和我校特殊类型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家专项计划、民族班(含新疆合作计划学生)、mainland China西藏班学生、新疆高级中学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来源:吉姆新闻编辑:何焦路李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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