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条例

浙江省见义勇为条例,第1张

浙江建立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机制

浙江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做好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工作,从保障基本生活、增加临时救助等方面给予更多帮助和关怀。

根据实施条例,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临时救助范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疾、重度残疾和见义勇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应当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孤儿、困境儿童认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应当及时纳入相应保障范围。

同时,浙江省还将加大对困难见义勇为人员的临时救助力度,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后仍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给予临时救助,并可给予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年的救助金。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家庭赡养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可以优先向公办养老机构申请供养。实际居住地不在本省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实施供养保障。

根据实施意见,浙江省鼓励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在行为发生地或评选推荐地落户。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迁入本省后,可以按照规定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申请社会救助。(记者岳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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