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在破产清算时

商业银行在破产清算时,第1张

什么是商业银行清算终止 商业银行的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1.商业银行清算:

(一)分立、合并、解散的清算。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解散的理由和清偿存款本息的方案,经银监会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银监会指定。清算组应当进行清算,按照既定的清算方案及时偿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然后偿还其他银行债务。银监会对清算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清算的重大事项拥有否决权。

(二)商业银行的注销。

商业银行因吊销营业执照而被撤销的,银监会应当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按照清算方案进行清算。

按时偿还存款本息,程序与解散清算相同。

(3)破产清算。

破产条件和适用法律。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经银监会批准,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组织银监会等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对该银行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主要有三个条件:一是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二是银行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亏损加重;第三,债权人或者银行自己申请,得到银监会的批准。

清算和支付的命令。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这笔款项支付后,剩余的破产财产可以按顺序缴纳国家税款,其余可以清偿普通债权。

2.商业银行的终止: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时,该商业银行终止,不再承继和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二条商业银行因解散、撤销和破产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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