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低于 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低于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整个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并不以基本医疗保险费为荣。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重新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