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陕西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第1张

陕西省直公积金贷款流程(材料)

陕西省公积金贷款流程(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向省中心受托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声明等。

3.缴存及还款能力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即省中心不需要提供缴存证明。申请人未在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符合省中心规定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明细。还款能力所需的家庭收入按照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工资收入计算,预计每月还贷金额不得高于家庭收入的50%,扣除预计还款额和家庭债务后的家庭月收入不得低于1500元。

4.贷款用途证明:(1)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购房文件;(2)单位集资建房贷款的,提供政府房改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图、平面图;(3)贷款用于个人建造或装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算;(4)贷款用于自住住房大修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和工程预算。

5.首付款证明(自筹资金):(1)购买商品房,提供售房单位发票或收据;(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Xi市存量房结算资金监管保证金收据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收款收据;(3)自住住房新建、翻建、大修的,应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收据等有效证明。

6.贷款担保材料。

7.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报告。

8.省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二)接受和审查贷款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向省中心委托经办银行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材料的审查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的审查包括初审、复审和贷款审批。

1.贷款的初步审查。采取委托银行初审的方式。贷款初审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1)申请人贷款资格审查。包括贷款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份证明、结婚证合法有效,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符合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受理确认函相关信息与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签名完整,字迹清晰。

(2)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对于购买住房,检查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是否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达到规定比例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审批文件合法有效,自筹资金达到预算工程造价规定比例。

(3)检查存储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影像资料收集完整。

(4)与贷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贷款行为的真实性,告知贷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形成约谈记录。

(5)根据贷款申请人的委托,通过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或其他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借款人的历史信用。

(6)出具初审结果:符合贷款条件的,初审经办人对可贷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能力、还款方式、视频资料等提出初审意见。贷款申请人,并保留所需证明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对贷款条件或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问的,应要求贷款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受理,或经调查后给予答复。

2.贷款审查。贷款审查由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审查经理对初步审查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1)审核主要包括:采集上传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清晰;准确计算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担保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电子数据与图像数据一致;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2)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由审查人员出具批准贷款的审查意见,通过审查系统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查;审核不通过的,由审核系统注明原因并退回。

(3)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疑问,评审人员将通过评审系统反馈给初审人员,要求及时调查落实和补充。

3.贷款审批。贷款审批由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审批经理审核后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1)审查贷款影像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初审、复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贷款申请时限、金额是否符合要求。审核通过的贷款申请,系统同意进入担保审核流程。

(2)如经审查发现有疑问,将通过审核系统退回贷款申请,并要求银行负责人调查落实。

(3)不批准的,注明不批准的原因,通过系统将贷款申请退回银行,银行负责人将通知借款人不批准的原因,并退回贷款申请材料。

(3)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担保手续

1.受委托银行根据贷款审批表和系统信息制定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中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应与省中心贷款和系统信息的审批意见一致。

2.省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受理担保申请后,审查相关手续是否齐全,符合担保条件同意提供担保的,在3日内出具《Xi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完成通知书》。

3.合同各方应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受委托银行应要求贷款申请人、配偶、房屋共有人、抵押人当面签字确认。

为方便贷款申请人,减少手续数量,申请人及配偶可预签根据委托银行一审批准的贷款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项目制作的贷款合同。省中心贷款审批后,经办银行与担保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经省中心贷款批准的贷款申请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按照贷款批准的内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并由合同双方履行签字盖章手续;贷款审批不通过,预签合同作废。

(四)贷款发放

1.贷款发放前,贷款经办部门应安排专人核实以下内容:贷款已获批准;已完成面试等事宜;当事人已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担保手续已经完成。

2.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或建修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或二手房资金监管账户,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借款人延期放款除外)。

(5)异地贷款

职工在省中心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在安购房申请贷款的,可按上述程序和省中心关于陕西省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指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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