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办理财产继承

公证处办理财产继承,第1张

东莞办理财产继承、赠与遗嘱类公证材料

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民继承死者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继承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进行继承权公证。

遗产为动产,由死者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主证所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法定继承权应当提交:

(1)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申请的,委托代理人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省和外国的申请人,应提交经当地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境外机构、律师或使馆公证、认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

(2)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证明、股票证明等;

(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已经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4)死者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死者是否为本单位人员,何时伤残,父母情况,婚姻情况,子女生育收养情况,是否有其他供养人。如果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子女、配偶),还需要证明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的情况;

(五)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6)继承人的弃权声明书应在公证处申报,在外地出具的弃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省及国外的,提交当地公证机构或司法部认可的境外机构、律师或使馆出具的经公证、认证或认证的证明;

(7)遗产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需要委托银行代收的,继承人应当取得银行同意接受委托的公函,然后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相关公证文书;

(八)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应提交遗嘱继承;

(一)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二)被继承人生前的有效遗嘱;

(3)有被执行人的,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3.继承权公证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遗产是公民死亡后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一)公民的收入;公民的住房、储蓄和日用品;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生产资料;专利权中的公民版权和财产权;(e)公民证券、股票等。

(2)死者遗产状况要明确,如是否典当、抵押,是否共有,遗产现在何处,归谁保管,产权要无争议。

(3)法定继承子女应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有抚养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亲自向公证处表明意思。

(5)对于遗嘱继承权,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继承人和继承是否有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合法继承办理;(a)立遗嘱人放弃其遗产;(b)立遗嘱人先于立遗嘱人去世;(c)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d)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e)不会被处分的产业。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人未能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在处理遗产时,应当将必要的财产留给继承人,剩余部分可以按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赠与公证

捐赠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财产所有人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赠与的公证应当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者赠与发生地的公证员受理。房产赠与的,也可以由房产所在地公证。

1.赠与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捐赠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二)捐赠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赠与函;

(4)赠与清单及权属证明,如房产证、存款证明等;

(5)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由配偶一方提供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属于集体所有的,应当提交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属于全民所有的,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礼品册的主要内容:

(一)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二)捐赠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三)赠与的原因;

(四)捐赠标的的名称、数量、基本状况和所在地;

(五)赠与人对赠与的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日期。

3.赠与公证须知

(一)捐赠人是公民的,捐赠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赠与的标的是共同财产或者应当由夫妻共同处理的;

(3)捐赠标的物应当产权清晰,无纠纷,无抵押、留置、担保等。;

(4)赠与应是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不存在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

(5)捐赠人和受赠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遗嘱,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遗嘱人(或受遗赠人,下同)和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遗嘱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财产所有权、存款证明、股票证明等。);

3.拟立遗嘱(公证处可提供遗嘱参考格式);

4.遗嘱人不会写字或者写字有困难的,可以由公证员代写,由遗嘱人签名或者盖章、按手印;

5.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区分遗嘱分割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系电话:0769-23661738,22480799,2246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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