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1张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基础)

为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居住证持有人应在申领当月处于在本市就业并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状态,且前12个月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不含补缴)。

本市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作为积分申请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积分评价。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网上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户籍地或地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用人单位提交积分申请的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

3.持证人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企业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磁卡。

(二)除上述基本积分申请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有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网络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等方式申请积分的,需提供研究生报名表、成绩单等在校材料,或其他能证明学历的相关材料。

2.持有人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已注册的必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者持有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与受聘岗位相一致的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或者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与其岗位相一致。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取得技术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以上,并通过本市技能鉴定的,视同在本市取得。

3.持证人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保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和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三年在本市纳税明细,或者最近连续三年在本市就业的户籍人员人数(就业单位须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就业单位就业)。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和奖励证明。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持证人配偶、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及子女的户籍证明;

4.孩子出生的医学证明;

5.承诺没有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6.年满16周岁,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应提供在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必须核对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材料验收)

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当场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材料审查)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查阅持证人人事档案,审核相关材料。

1.审核持证人的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信息。

2.查看持有人的学历学位证书。

3.验证持证人的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含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书或就业证)或技能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持证人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有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本市户籍人员就业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以上机关和政府的表彰、奖励证明。

7.核实持证人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交主管部门或者专门机构核实。

第7条(点数的核实和通知)

申请材料经核实的,区人力社保局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积分,并告知积分持有人。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到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通知,也可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在市内任意受理机构自行打印。

第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持有效上海市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积分情况。

第九条(积分的确认和调整)

《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时,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变化导致积分减少或分项减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扣分,受理机构将积分变化情况告知持证人。

第十条(积分的有效性)

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

第11条(积分无效)

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到期,积分同时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监督和审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纠正使用违法材料取得的积分,并由原受理机构告知持有人。

持证人与用人单位对积分有异议的,应当向原受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对区人力社保局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复核申请,由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相关积分指标的具体说明)

公共服务的具体范围是指环卫领域,远郊重点地区是指临港地区。

第十四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为申请积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15年7月发布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201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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