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积分落户个人申报流程

天津积分落户个人申报流程,第1张

2022天津积分入户申报指南(人力社保局)

一、居住证积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府发〔2015〕39号)第三条规定,居住证是中国境内人员来天津工作、在本市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在居住地参与社会事务,通过积分申请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二十九条规定,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各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总积分和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

二。居住证积分指标和分值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证字〔2020〕4号),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的标准进行量化,将累计总积分加到各项指标中。根据年度总积分数,对需要登记的积分数进行排名。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我市人口总量、就业需求和公共资源承载能力,制定年度入户定额计划。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4大类11项指标,每项指标累计总和为最终分值。具体情况是:

第一类是基本点。包括社会保险、居住、住房公积金、年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技能水平,体现了鼓励在天津稳定就业和居住,解决现有人口的非户籍人员存量,使这些为天津做出贡献的外地人成为新天津人,享受公共服务。

第二类是定向。包括职业(工种)指标,其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专业人才落户。为满足本市相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优先向紧缺行业倾斜,对外来从业人员的专业类型,根据《天津市职业培训成本和市场需求程度目录》评定的紧缺程度,给予相应的指导分值。同时,为缓解中心城区人口压力,对申请落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西青区、东丽区、北辰区、津南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吉州区、滨海新区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指导分值。

第三类是加分。包括婚姻状况、奖励和荣誉称号、退役军人指标等。主要目的是鼓励配偶落户,对在本市就业时为天津市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奖励和荣誉称号、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的人员,设置一定加分。

第四种是负积分。包括守法诚信减分指标。是指对提供虚假信息5年内申办积分、5年内有犯罪记录的人员进行扣分。

三。居住证持有人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请积分?

答:居住证持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积分:

(一)在中国具有合法有效的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居住证;

(三)被天津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聘的。(或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注册的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满一年是指:上半年提出申请的,距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满十二个月;下半年申请的话,当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十二个月。不间断期间,逾期,个人窗口缴费等。,应用程序仍处于正常支付状态。

(四)在天津市有合法稳定的定居场所(包括:私有产权房屋、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军产房、公产房、公寓及公安部门认定的其他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房屋;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5)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2021年申报指导分为110分)。

四。用人单位负责申请积分。雇主有哪些?验收点怎么选?

答:积分申请应由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地的用人单位申报。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积分申报期内用人单位名称、申请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积分受理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海新区审批局)。

申请注册时,申请人应选择市行政服务中心或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作为唯一受理点,并完成当前申请。

5。异地工作缴纳社会保险后可以申报积分入户吗?

答: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聘用的人员,在异地就业并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允许在天津市申请积分。

积分窗口严格核查申请人的社会保险异地缴纳情况。或隐瞒虚假信息申报积分入户者,视为提交虚假信息,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人社部门要上传哪些材料?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上传的材料以当期公布的材料清单为准。

七。提供个人收入完整申报明细的具体要求?

答:对于申请积分的用人单位,积分申请受理部门要求其酌情提供个人收入完整申报明细(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申报单位应提交连续12个月的申报明细(以电话通知为准)。

八。申请人配偶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婚姻状况积分?

答:积分申请人配偶在天津市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两年的(时间计算的截止点与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截止点相同),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计入积分。

配偶是现役军人的,提交配偶军官证、士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服役情况说明,从“资料下载”网站下载,配偶所在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积分落户申报后一个月内出具说明,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人社部门。

九。社会保险怎么评分?

答: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缴费满12个月不满36个月的,每年最高积22分;缴费满36个月的,自自满满36个月的次月起,每年最高记28分,按险种分别计分。如果申请积分时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不足全年的,可以根据保险积分计算积分,当月后再累计。

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和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计入积分。上半年以上年12月31日为计算截止日期,下半年以当年6月30日为申请截止日期。

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积分的规定?

答:申请人申请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积分的,申请人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类别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和本人现任工作职责一致的,积分予以确认。

其中,近12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并持有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技师、高级技师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与其所在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和现任岗位职责相一致的,给予相应加分。近12个月是指社会保险积分已确认的近12个月。

自2018年1月1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以外的职业资格不再计分。申请人提交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要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确认注册信息。无法确认报名信息,申请人无法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审核表》,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形式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

XI紧缺职业(工种)积分规定?

答:申请人申请职业(工种)紧缺程度分值的,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注明的职业(工种)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当年公布的《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和培训费用目录》中的职业(工种)名称一致,并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本人现任工作职责一致。

申请紧缺程度职业(工种)点数的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应与目录中规定的职业(工种)对应行业一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的确定依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申请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人实际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申请人现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核实后,可以根据相应的短缺程度进行积分确认。不符合积分要求的,不予确认职业(工种)缺分。受理申请之日尚未公布当年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和培训成本目录的,以上一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十二。职业资格证书紧缺职业(工种)申请加分的营业执照审批时间是什么标准?

答:居住证积分申请过程中,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职业(工种)积分的营业执照审批时间。上半年提出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前一年的12月31日;下半年,截止日期为当年6月30日。

十三。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计分规定?

答: (一)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不享受国家表彰奖励待遇的人员;

(二)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表彰奖励的,不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

(3)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类比赛前20名、二类比赛前15名;获得省技能大赛一类赛前10名,二类赛前6名;

上述(1)、(2)、(3)项奖励或荣誉称号均为参加工作后获得。

十四。女性申请积分落户的法定退休年龄和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答:法定退休年龄以实际提交材料的时间为准。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号)第十三条规定,年满50周岁且从事管理岗位的女性积分申请人,应提交劳动合同原件、用人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积分审核窗口据实进行核实。

十五。如何理解「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积分落户」?

答:(1)不具有合法户籍身份的人员(即无户籍、公民身份号码重复或错误的人员);

(二)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在办理居住证或者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因犯罪被判刑,正在服刑期间的。

上述行为是指申请人在当期办理居住证或积分入户过程中的行为。

十六。如何确定积分的排名顺序?如何确定入户人员?

首先,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申请人的分数。分数相同的,以本市居住证登记或暂住登记时间较早的为第一名;如果分数还是一样,社保分数高的第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发改委公布的年度人口总量指标和积分排名,积分联络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于每年6月和12月在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栏目官网公布。

十七。用人单位为本单位积分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规定?

答: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申请人当期申报资格,用人单位自下一期起3年内不得申报。

十八。取得落户资格的积分申请人后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积分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并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当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调查机制,对通过积分落户的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违反有关规定者,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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