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生育政策规定

东莞生育政策规定,第1张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政策解读(全文)

1。《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送审稿)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现行《东莞市计划生育抚恤奖励办法》(东府〔2013〕135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根据2016年1月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普遍两孩政策中实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完善的决定》和2017年1月25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全国“十三五”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国发〔2017〕5号) 2017年12月28日省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广东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2018年2月22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人口发展规划(2017-2030年)》明确提出:“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救助标准动态调整。” 为实现与上级政策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我市计划生育老年奖励政策的适用对象和范围,调整奖励标准,完善申请程序,我市计划生育老年奖励政策确实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送审稿)的修订依据是什么?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关于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3.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4.《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

5.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三。《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送审稿)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a)修改奖励条件

1.删除:“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无兄弟姐妹,也无同父异母兄弟姐妹,更无与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增加: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2)分配标准和方法的调整。

1.计划生育抚恤奖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

2.“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逐步提高缴费标准”,调整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东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适当调整缴费标准。

3.“由园区、镇(街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园区、镇(街道)、村(居委会)分担的资金按实际发放金额拨付到指定账户”,调整为:计划生育抚恤金市级负担部分拨付到园区、镇(街道),由园区、镇(街道)指定部门负责发放到计划生育抚恤金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3)分配对象的调整

1、“农村纯生二女夫妻。是指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的”,“均为农村居民,依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又生育另一个女孩,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又生育另一个女孩,或者依法只收养两个女孩”,融合为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指夫妻双方生育子女时均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含合法收养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仅一方生育两个女孩的再婚夫妻(含依法收养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调整为:双方均为原农村居民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女孩,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未生育的夫妻;再婚前双方生育两个女孩,再婚后未生育,婚后与现配偶的子女不形成抚养关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子女,或新组合家庭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均为女孩。

3.“再婚夫妻一方不超过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调整为再婚夫妻一方不超过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因子女死亡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调整为:因子女死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存活子女的夫妻。

5.“因子女死亡只生育两个女孩的农村居民夫妇”调整为:原因子女死亡只生育两个女孩的农村居民夫妇。

6.“离婚或丧偶前属于上述十种人的,离婚或丧偶后无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属于计划生育老年奖励的对象”,调整为:离婚或丧偶前属于上述六种情形的,离婚或丧偶后无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7.删除:无幸存子女的夫妻、终身无子女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村改”前在农村生育有两个女儿的夫妻、“村改”后户籍未迁的夫妻。

8.补充: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9.补充: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4)不属于本办法分配范围的调整。

1.增加:2016年1月1日以后,初婚或生育(含收养)子女;

2.增加:原农村出生的女夫妻双方,一方或双方自行将户口迁入成为非农村居民,或因“村改居”政策和户籍制度改革成为非农村居民后自行将户口迁入的;

3.增加:具有本市户籍但取得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国籍的人员。

4.增加:离婚或丧偶后收养子女。

(五)奖励对象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

2.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收养的,应当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奖励对象与被收养子女无血缘关系的收养登记证明(收养公证书)或者亲子鉴定证明以及确认收养关系的户籍资料;

3.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的,提供子女死亡证明;

4.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5.如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6.再婚的,提供婚姻变更证明或原配偶死亡证明;

7.卫生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6)终止调整奖金发放对象。

1.增加:发现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

2.增加:户籍迁出本市(含定居国外并已取得其他国籍或港澳台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调整为: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发行的其他情形。

(七)增加标准申请流程信息。

1.添加七个附件。

《领取东莞市计划生育老年奖励申请表》、《东莞市计划生育老年奖励受理回执》、《东莞市计划生育老年奖励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东莞市计划生育老年奖励分配关系通知书》、《东莞市计划生育老年奖励分配关系迁出通知书》、《户口迁移前计划生育奖励领取(参照

2.应用进程

申请计划生育抚恤奖金的人员,可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两个月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申请手续。本办法实施后,达到接收年龄的,从达到年龄的当月起计算发送;本办法实施前,已达到领取年龄但未申领的,从本办法实施当月起计算发放。

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无误、齐全的,即时受理,出具《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申请受理回执》(附件2),出具《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申请表》(附件1),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园区、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健康局);信息不统一的,发布《东莞市计划生育抚恤奖励申请材料补充通知》(附件3)。

园区、镇(街道)卫生计生局(卫计局)应在收到村(居)委会核实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天。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向园区、镇(街道)卫生计生局(卫健局)反映,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符合奖励条件的,纳入按时发放范围。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出具《东莞市不符合计划生育抚恤金发放条件通知书》(附件4),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户籍变更的迁移过程

计划生育抚恤奖励对象以户籍属地管理为原则。计划生育抚恤奖励对象婚姻或户籍发生变化的,应在一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报告,由村(居)委会报园区、镇(街道)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备案。

对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从迁出地发给奖励扶助金至迁出当月,并出具《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扶助金关系迁移通知书》(附件5)。奖励对象凭《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分配关系城市迁移通知书》转入迁入地登记,从迁出地停止发放奖金的当月起,由迁入地继续发放奖金。

对象迁出本市的,奖金发放至迁出当月,并出具《东莞市计划生育抚恤奖金发放与迁出本市关系的通知》(附件6),终止我市计划生育抚恤奖金发放。

达到领取年龄后,由市外迁入的,可由迁出地镇(街道、乡)以上卫生计生局(卫健局)在迁出地申请领取计划生育抚恤奖金,奖金从迁入的次月起计算。

四。《东莞市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奖励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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