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户口分户需要什么条件

湖南户口分户需要什么条件,第1张

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关于立户、分户的有关规定

根据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户口管理办法关于立户、分户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户籍以“户”为单位。本办法所称住户包括家庭住户和集体住户。

二是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依法享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独居住房屋的公民,可在房屋所在地设立为家庭户。

一般来说,住户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或其指定的住户成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得担任户主。

三、家庭中的成年人因分居或婚姻变动达到适婚年龄后,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一)已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户口登记手续;

(二)已办理私人储蓄、捐赠和继承手续;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或法院调解的离婚或房地产纠纷的当事人有权居住该房屋并确实在此居住;

(3)农村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不能分房,但村、居委会证明户籍公民确实在此居住且已与原户主分开居住的。

夫妻之间的住户一般不允许分户。

四、在本单位工作和生活的人数上没有家庭关系,而对宿舍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必须设立集体户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机关、部队、大专院校、职业院校、寺庙、寺院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般一个单位只设一个集体户。如确有需要,可增设大学分校或单位分校,也可增设集体户。集体户业主由其所在单位指定。

五、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派出所可在派出所或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所在地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调用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公民户口,但没有条件设立为家庭户且无处调用户口的。

六、申报入户,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和联户由派出所批准,集体户由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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