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省就业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和特殊困难生活补贴办法

关于跨省就业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和特殊困难生活补贴办法,第1张

关于跨省就业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补助和特殊困难生活补贴办法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跨省就业扶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贴和特殊困难生活补贴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东西部合作和定点帮扶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关于东西部合作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六稳”“六保”工作,促进东莞劳务合作地区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 根据《印发规定:通知》(粤人社发〔2021〕29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21〕5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跨省就业贫困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贴和特困生活补贴的统筹指导,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此项业务的受理、审核和补助(补贴)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且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交通补贴和特困生活补贴。

第四条一次性交通补贴的申请条件、标准及所需材料。

(一)扶贫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交通补贴:

1.贫困劳动力在我市工作,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申请补贴前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申请补贴时仍处于参保状态。

(2)补助标准:贵州省扶贫劳务补助标准为一次性1000元/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劳务补助标准为一次性500元/人。

(3)所需信息:

1.贫困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原件后返还申请人);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后,收缴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4.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原件(核对原件,退还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异常的,可提供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储蓄卡或存折账户复印件)。

第五条特困补助的申请条件、标准和所需材料。

(一)贫困劳动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特困生活补助:

1.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在我市有参保记录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

2.申请补贴时处于失业状态,且已在我市连续3个月以上进行失业登记。

3.申请补贴时属于低保户、五保户、特困职工、零就业家庭情形之一的。

(二)补助标准:一次性5000元/人。

(3)所需信息:

1.贫困劳动力特困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原件后返还申请人);

3.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困难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如:城乡低保、五保证、特困职工证、零就业家庭证);

4.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原件(核对原件,退还申请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异常的,可提供资助对象在银行开立的储蓄卡或存折账户复印件)。

第六条申请和发放补贴(补助)的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补贴(补助)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我市任一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申请补贴(补助),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解珍(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自收到补贴(补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核准的补贴(补助)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住所、用人单位名称、补贴种类、补贴金额等。).

(三)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补贴(补助)拨付到申请人账户。

第七条其他事项

(一)每项补贴(补助)每人只能申请一次。其中,贫困劳动家庭中有多名成员符合申请特困生活补助条件的,只补助一名成员。

(二)本办法中的补助(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拨付,每年持续到资金存量用完为止。

(三)严格控制资金,确保受益对象准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申请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申请补贴(补助)。对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的个人,除追回补贴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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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214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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