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怎么申报实习学生个人所得税?

公司怎么申报实习学生个人所得税?,第1张

公司怎么申报实习学生个人所得税

扣缴单位应如何在自然人扣缴客户端完成申报操作?

因实习获得劳动报酬而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

01。政策规定

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的,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扣缴方式计算扣缴预缴税款。

02,计算公式

当期应扣缴的税款=(累计收入-累计扣除费用)×扣缴率-速算扣除-累计减免税-累计扣缴税款,其中累计扣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实习开始至本月的实习月数计算。

劳务收入为收入扣除费用后的余额;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按照800元计算扣除费用;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扣缴率和速算扣除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个人所得税扣缴率表1》执行。

个人所得税扣缴率表1

例如 03

【例1】小张是全日制本科生。7月1日至8月20日在C公司实习。8月15日收到劳动报酬4500元,9月15日收到劳动报酬3000元。其他项目被忽略。

解析:

1.个人所得税应在计算8月份取得的劳务报酬时预先扣缴。

本期应扣缴的税款=(累计收入-累计扣除费用)×扣缴率-速算扣除-累计减免税款-累计扣缴税款。

其中,费用累计扣除额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实习月初至本月的实习月数计算。入职日期为2020年7月1日,“实习月”为7月,发工资日期为2020年8月15日,纳税申报期为8月,“当月”为8月。因此,扣除费用的累计月数应计算为2。

累计收益=4500-4500×20%=3600元。

本期应预扣个人所得税= (3600-5000× 2 )× 3%

政策调整前:8月份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600×20%=720元。与政策调整前相比,代扣所得税720元少了。

2.个人所得税应在计算9月份取得的劳务报酬时预先扣缴。

本期应扣缴的税款=(累计收入-累计扣除费用)×扣缴率-速算扣除-累计减免税款-累计扣缴税款。

其中,费用累计扣除额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实习月初至本月的实习月数计算。入职日期为2020年7月1日,“实习月”为7月,发工资日期为2020年9月15日,纳税申报期为9月。由于离职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扣除累计费用的月数仍应按2计算。

累计收益=4500-4500×20%+3000-800=5800元。

本期应预扣个人所得税= (5800-5000× 2 )× 3%

政策调整前:9月份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相比政策调整前少扣的440元,8-9月少扣了1160元。

问:小张如何享受这项政策?

小张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收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并按新政策代扣代缴预缴税款的,应及时向C公司申报,并向C公司出示学生证等证明材料。

Q、C公司应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c、公司在收到小张提交的学生证等证明材料后,可以按照改进调整后的代扣代缴方式为小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客户端的操作路径如下:

1.税款属于八月。

(1)进入人员信息采集界面,添加小张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类型选择实习(全日制学历),就业日期输入2020年7月1日,点击保存,点击提交。

(2)点击【综合收益申报】,进入【劳务报酬(保险业务员、证券经纪人、其他连续性劳务)】界面。

(3)“收入项目”选择“其他连续劳务报酬”,“当期收入”输入“4500”,“保存”。

(4)点击【计税】检查税额是否正确,点击【申报表提交】再次检查税额是否正确,然后点击【发送申报】。

2.税款属于九月。

(1)进入员工信息采集界面,输入离职日期“2020年8月20日”,点击保存提交。

(2)点击【综合收益申报】,进入【劳务报酬(保险业务员、证券经纪人、其他连续性劳务)】界面。

(3)“收入项目”选择“其他连续劳务报酬”,“当期收入”输入“3000”,“保存”。

(4)点击【计税】检查税额是否正确,点击【申报表提交】再次检查税额是否正确,然后点击【发送申报】。

(5)申报单提交成功后,进入人员信息采集界面,将员工状态更改为异常,点击保存提交。

最后,让我提醒你

1.提醒:符合《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要求,选择按新政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函,并对相关材料和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有关证明文件和承诺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

2.提醒:《关于完善和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前已经工作或者执业的纳税人,已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次年汇算清缴综合所得时仍可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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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214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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