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补缴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张

福州生育保险中断补缴规定

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统一的中断缴费和等待期待遇政策。治疗期间按以下办法处理:

(1)职工医疗保险中断不超过3个月(含)的,以职工当期缴费工资为基数进行缴费,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产前检查费和住院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2)职工医疗保险中断3个月以上,12个月内愿意一次性缴费的,重新参保缴费24个月内不愿意一次性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含生育医疗费用)按正常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50%执行。2019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续保登记的,中断补缴(含生育医疗费用)仍按原政策执行。

(3)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生育保险的连续参保时间另行计算。被保险人被用人单位重新录用后,生育保险关系中断3个月以上的,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在生育、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生育保险时间不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按5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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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209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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