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第1张

长沙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暂行办法》重点内容解读

根据《长沙市租赁住房征收暂行办法》,除通过国有建设用地征收新增(划拨)租赁住房和盘活存量住房外,长沙支持符合条件的闲置厂房、办公楼、仓储楼等商业用房等现有非住宅房屋依法改造为租赁住房。

一、商业用地需配建租赁住房:

①在国家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项目住宅建筑面积可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租赁住房;

(2)省级园区比例不低于15%;

③五区范围内,租赁住房分配比例根据土地级别确定,根据土地级别从1%到12%不等。

二。非住宅房屋可依法改造为租赁房屋:

允许产权人将闲置的厂房、办公楼、仓储楼等符合要求的商业用房等现有非住宅用房,经依法改造后长期出租。

申请的改造项目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合法建筑。

三。企事业单位可以盘活闲置房屋出租

各类企事业单位可盘活自有存量闲置住房用于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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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207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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