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留守儿童福利院

西安市留守儿童福利院,第1张

西安孤儿生活费办理指南

Xi安孤儿生活费处理指引


一、申请条件

孤儿基本生活费支付给户籍已丧失父母且在我市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条件确定。

二。申请程序

孤儿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孤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 .孤儿或其监护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表》和一张孤儿近期照片;

2.孤儿及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3.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者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失踪的证明复印件及原件;

4.孤儿的出生证明或与生父母、父子的生物关系证明,孤儿的监护人证明(村委会、社区出具);

5.孤儿的监护人与民政部门签订的监护协议;

6.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三。审计程序

1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个人和家庭的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2.区县民政局核实后提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信息将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经市、省、部级部门批准后,按批准标准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情况。

四。分配程序

社会散居孤儿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享受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应扣除,总数保持1000元不变),从批准当月的次月起发放,至孤儿年满18周岁次月止。区县民政部门申请支付,同级财政部门按月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卡。

五、停止发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后,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

1.年满18岁;

2.孤儿因疾病、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死亡的;

3.找到亲生父亲或母亲,有能力再抚养;

4.因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被劳动教养和判刑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注意事项

1.孤儿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孤儿基本生活费。

2.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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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206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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