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流动人口暂住登记

青岛市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第1张

青岛胶州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规范(条件+材料)

胶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标准

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本人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通过山东微警微信官方账号上传相关材料,即可申领居住证:

一是已在公安机关登记半年;

二、持营业执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保“五险”证件、学生在校注册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等。,可以证明其在本市实际居住半年以上;

三是能提供明确预计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的材料证明,包括学校录取通知书、单位调动、批准文件、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租房协议、出租屋备案证明等。

二。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所需材料

(一)自购住房流动人口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之一。

(二)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房屋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单位出具的证明之一。

(3)居住在宿舍的流动人口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应证明流动人口为公司员工,注明单位宿舍具体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你住的房子是单位出租的,提供单位的租房合同或加盖公章的租房合同复印件。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流动人口(亲戚、朋友)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该房屋属于自购房屋,需提交该房屋的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中的一项;属于出租房屋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房管部门的出租房屋备案证明。

(5)住校外国留学生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学校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学生为该校学生,应注明学生宿舍具体地址,加盖学校公章)

(六)居住在施工现场的流动人口提交的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施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应证明流动人口为工地员工,并注明工地临时地址,加盖单位公章)。

(7)流动人口已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经派出所核实居住证明材料:在申领居住证或换领、续领居住证时,只要居住地址未发生变化,可凭居民身份证直接申领居住证,无需提交其他任何证明材料。

三。社会用户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派出所辖区内的所有用人单位、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小区物业公司、商品配送中心管理机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等单位用户,均可注册为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的社会用户。群注册成功后,经派出所批准,用户可直接使用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主动申报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按照要求,派出所要做好辖区内社会用户的登记建档工作,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核查。

四。委托

根据方便的原则,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可以持医院证明、残疾证等相关证明,代其监护人、近亲属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应当提供其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五、微警注册流程:

微信关注山东微警务微信官方账号——点击进入——点击进入微警务——点击进入所有业务的户籍业务——点击进入居住证业务——如果不需要居住证,点击申报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需要居住证的,点击办理居住证(补领或换发)办理居住证(如果操作过程中提示登记,需要实名登记后再做上述操作)。

山东微警察:点击此处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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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202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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