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年度汇算可减除的扣除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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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年度汇算减除的扣除项目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因此,在年度决算中,四项综合所得相加后可以扣除的项目有:

1。基本扣除费用6万元;

2。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

3。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包括个人缴纳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和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5。个人对教育、扶贫、脱贫等公益事业的捐赠。

同时,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以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完成抵扣的,不结转下一年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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