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居住证地址变更办理指南

福州居住证地址变更办理指南,第1张

福州居住权登记常见疑问解答

1。什么是「居住权」?

答:“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标题中的新内容,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根据《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权利人有权按照约定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以满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一般来说,“居住权”是指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赋予其他任何人在房屋内居住的权利,直至居住权期满或者权利人死亡。

2。「居住权」是如何确立的?什么时候生效?

答:根据《民法》第368条,居住权的设立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居住权成立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是在登记时确立的。因此,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只有在当事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后才生效。

“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遗嘱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书等方式确立。1.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房屋属于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到场申请。居住权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所所在地、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纠纷的方法等。2.遗嘱设立居住权,尚未办理继承、遗赠过户登记的,可以单方适用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但继承、遗赠的房屋有共有人的,应当有其他共有人在场表示同意。对于继承和遗赠,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未再次完成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和现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产权人。三。以生效法律文书确立居住权的,申请人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享有居住权的一方。

3。「居住权」可以转让、继承或出租吗?

答:根据《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能转让和继承。具有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可转让:居住权是对他人房屋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只能由居住权人享有,居住权人不能转让居住权。

无继承:权利人死亡,权利人消灭,权利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

不得出租:居住权是占有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其目的是满足权利人居住和生活的需要。所以一般情况下,已经设定了居住权的房屋是不能出租的。

4。「居留权」何时会被取消?

答:根据《民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所有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注销登记。

5。如何申请登记「居住权」?

答:通过居住权合同、遗嘱、生效法律文书等依法设立居住权的。,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到鼓楼区富裕路200号福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总部服务大厅申请居住权登记。

6。如何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

答:房屋用途为住宅,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1.居住权通过居住权合同设立;

2.通过房屋所有权人的意志确立居住权;

3.居住权是通过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

通过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由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权双方共同申请。

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立居住权的,居住权持有人可以单方申请。

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继承和遗赠登记转移时,继承人和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或者继承、遗赠过户登记后,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人共同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申请首次居住权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居住权);

2.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明(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立居住权的,可不提交);

4.居住权合同(通过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提交);

5.遗嘱、立遗嘱人死亡证明(提交以遗嘱确立居住权);

6.生效法律文书(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立居住权的提交)。

备注:3、4、5、6号按居住权设立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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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195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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