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困人员应享受的待遇

天津市特困人员应享受的待遇,第1张

天津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政策

为满足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服务需求,从2017年4月1日起,特困人员可以获得照料护理服务,享受政府补贴。

一、补贴

享受天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被评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二。补贴标准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为每人每月40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月800元。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标准根据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情况进行调整。

三。资金来源

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拨付,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比例承担。

四。费用

有效期届满申请换领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更换损坏或丢失的,证书费40元;办理临时二代居民身份证,每张10元。

五.分发和使用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护理费和护理费由区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护理费和护理费支出。

贫困人口分散照护补贴可随扶助金按月发放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用于购买贫困人口照护服务。具体发放和使用方式由各区民政局确定。

六。认证和监督

各区民政局:1。准确识别补贴对象。(无工作能力有天津户籍;没有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无法履行义务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认定为特困人员。)

2.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对直接拨付给依托机构的护理补贴资金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用于购买护理服务的资金,区民政局要加强监管,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依托机构或服务单位(人员)签订护理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事项,定期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充分、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区财政局:确保资金到位。各区财政局根据本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数量,将区级财政所承担的护理补贴资金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及时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区民政局,确保护理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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