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社保疫情期间

天津社保疫情期间,第1张

天津疫情期间社保缴费和待遇不受影响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应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m . TJ . bendi Bao . com/live/www . hrss . TJ . gov . cn)的“网上服务大厅”(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办理大厅)、天津市人力社保手机APP、天津市税务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 . Tianjin . China Tax . gov . cn)等互联网平台、天津市税务APP、以“不见面”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用人单位以“不见面”方式办理参保登记,避免人群聚集。

1。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遇到困难,不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向参保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承诺后,限期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用人单位的报告承诺最迟应在疫情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2020年2月至缴费当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

用人单位要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先缴纳本单位中断的社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应向社保机构申报承诺,并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用人单位应电话联系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见下图),说明逾期事项、办理原因,并提供单位名称和准确联系方式(联系人、手机号码)。社保经办机构初步了解情况后,通知用人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延长报告表》(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各区社保机构联系方式

2.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报告表,并承诺恢复正常后按规定及时补缴。《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报告表》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可通过快递或邮寄方式提交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如有其他补充说明材料,也可一并提交。

3.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报告表》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用人单位反馈报告结果。

4.从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报告表》的当月起,用人单位在缴费时不再收取滞纳金。对因疫情原因未及时报送《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限报告表》的用人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和疫情影响程度,确定不收取滞纳金的具体时间。

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在本年度任意缴费周期内缴纳年费,不收取滞纳金。

养老保险

参保人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以延期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延期办理手续的,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基本养老金;不耽误办理手续的,按照已有的缴费记录提前发放基础养老金。缴费完毕后,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补发差额。被保险人因逾期缴费满15年不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以延期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发放完毕后,从基本养老金应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基本养老金。其中,按照规定,2020年1月已满60周岁、需要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城乡居民,从2020年2月起补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需要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退休的,可延期办理手续。

医疗(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生育)保险费视同正常缴费。垫付的医疗(生育)费用,医疗(生育)保险按规定报销,个人账户按规定转移。

城乡居民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2020年居民医保费的,不设等待期,按照“参合享受”的原则享受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在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2个月内未办理女职工生育津贴申报手续的,可以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申报,并按规定及时发放生育津贴。参保人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办理领取基础养老金手续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一次性补充年限)符合我市规定的,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垫付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转移。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和差额年限缴纳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

职工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受伤职工的抢救治疗,垫付工伤医疗费用,逾期不支付的,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确实无力垫付工伤医疗费用的,可以向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书面困难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申请提前住院网上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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