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孩生育政策来了

贵州三孩生育政策来了,第1张

贵州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解读(四个方面)

政策解读《省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保障支持三孩生育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三孩政策生育保险支持工作的通知》(医保局发〔2021〕36号)要求,近日, 省医保局下发《省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局发〔2021〕2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措施汇报,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指出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完善生育假和生育保险制度。7月9日,国家医保局下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三孩生育保险政策支持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要求积极支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个孩子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范围,同步做好城乡居民医疗费用保障和新生儿保险工作。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2021年6月26日),要求生育保险继续保障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保障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由四部分组成。

(1)充分保障生育保险待遇。

自2021年5月3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三个子女,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范围,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2)协同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切实落实新生儿动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出生后90天内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优化生育保险便民服务。

优化生育保险便民服务,减轻参保人员交易负担。除国家医保局要求提供申领生育津贴所需资料外,其他事项严格按照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4)加强生育保险政策的监测。

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内控制度,加强生育保险政策监控,跟踪分析基金运行和支出结构,有效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引导参保人合理预期生育保险待遇。

三。通知支持三孩生育政策的主要体现

一是明确自2021年5月3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三个子女,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

二是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失业,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范围,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因地制宜合理确定。

三是明确要配合参保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和新生儿保险。

四是明确要优化生育保险便民服务。除国家医保局申请生育津贴所需资料外,其他事项严格按照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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