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婚姻登记条例

贵州省婚姻登记条例,第1张

贵州省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条件(结婚+离婚)

一、贵州省婚姻登记的种类和条件

内地居民在本省的婚姻登记,由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延伸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本省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一)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在贵州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离婚)登记。

(二)驻部队的现役军人,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对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贵州省的,可以到所在部队驻部队所在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三)涉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业务的婚姻登记证补领和婚姻登记仍按原办法办理,不纳入本次“一省通办”试点范围。

(四)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决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亲自向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离婚证。

(五)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必须到经常居住地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当事人还应当提交一方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同一市(州)的,结婚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

二。贵州省和贵阳市民政局地址

1。贵州省民政厅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0号

电话:办公室值班室:0851-85916000(6102)

2。贵阳市民政局

地址:贵阳市芷月街9号

电话:0851-8583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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