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太原市城市居民医保报销比例,第1张

太原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

(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标准和支付比例标准如下:

(2)提高缴费比例。严格控制医保目录外药品、检查、诊疗项目和高值耗材使用比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目录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上表规定执行。

(3)确定最高支付限额。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封顶线为7万元。

(4)降低起付标准。年内第二次住院费用报销后的起付标准比现行起付标准低50%。

(5)统一用药品种的范围。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参保人员因大病住院或重大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的支付标准如下:

1.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年度起付线标准暂定为10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0元,包含医疗年度内二次补偿金额。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首次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后,再次住院且多次住院的,不设起付线。

2.支付比例。取消大病保险分段补偿办法,起付标准至40万元以下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

3.二次补偿。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的,按50%的比例支付。

4.转外地就医。被保险人因病需转往其他地区就医的,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在上述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5%。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统筹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就医条件的,在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20%支付。

5.急诊转院(含身故)的,急诊住院费用一并结算,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65%。

6.35种门诊大类疾病,5种青少年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特异性疾病,苯丙酮尿症等。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按省、市人社部门有关规定由原渠道基金(或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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