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收养下列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1.失去父母的孤儿;
2.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以下公民和组织可以作为收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又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